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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傷害事故處理及預防

2013年02月01日09:11    來源:人民網-教育頻道綜合    手機看新聞

  ●公共場所的安全隱患,就像一隻翅膀巨大的餓鷹,盤旋在人群的上空,在某一刻突然俯沖,給許多單位和家庭投下了無法抹去的陰影;

  ●安全的渴望有日常性的和突發性的,涉及每一個人的日常性安全問題,因其大眾化色彩就淡化了其危害性,不那麼受人重視了;

  ●對於事故發生后的處理,與其到處尋找肯負責任的部門,倒不如在事前制定法規,分清責任。

公共場所傷害事故處理及預防(圖文)

商販佔據早市成消防死角

  現場一:“我是不是快活不成了?”39歲的許靜女士滿臉是血,在飛速開往急救中心的車上,她拉著表姐鄧枚的手用微弱的聲音問道。2002年8月10日上午,一根長約80厘米的鋼管從天而降,不偏不倚地硒在了正走在重慶市南坪西路人行道上的許靜的前額。(風險管理世界網-安全員之家)

  現場二:2002年8月8日是河北邯鄲市天客隆超市開業兩周年紀念日。店慶的前一天,天客隆散發促銷廣告單:凡是8月8日出生的顧客在天客隆超市購買50元以上的商品,憑小票贈送一個蛋糕;原價為近200元的自行車隻售98元等。就在當日店門打開的一剎那,慶賀的禮炮和煙花還沒有來得及點燃,慘禍就發生了。上午8時40分,上千名顧客洪水般地擁進超市,秩序一片混亂,15名顧客被擠傷踩傷,其中3人傷勢嚴重。

  現場三:2002年8月10日下午,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一道路施工工地上演了一幕人間悲劇,一個僅兩歲大的男童不慎墜入路中窨井身亡。出事的窨井附近還未鋪成水泥路,而窨井井口僅有一塊石頭,不過這隻擋住了井口約1/3的面積,井深5至6米,井裡積了不少污水。死者名叫王健,其父王新成說,當時他帶著小孩在離井幾十米外的一個公用電話點打電話,等他打完電話后才發現孩子不見了。10多分鐘后,有人在窨井中發現了孩子。

  視點:每出一次事故就是一幕人間悲劇,首先想了解的是為什麼公共場所的事故總是屢禁不止?

  記者:公共場所傷害事故的首要原因,應該歸結於肇事單位平時的監管不力,不能及時地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很多公共場所的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沒有考慮到以人為本。尤其是建筑工地對公共安全的漠視簡直達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2001年12月24日,甘肅省天水市建設路第三小學旁邊的建筑工地上的塔吊突然倒塌,從教學樓樓頂貫頂而下,一直砸落到一樓教室。事故造成3名小學生當場死亡,19人因傷住院治療,其中3人重傷;后又有一名學生和一名塔吊駕駛員因傷重不治而亡。據調查,發生事故的天府大廈工地,塔吊基座距離第三小學隻有10米左右,根本沒有按照國家規定擺放。“12.24"事件說明,如果不真正重視施工安全,大大小小的建筑工地上豎立的塔吊隨時有可能成為危及城市安全的定時炸彈。

  視點:有人把在公共場所遇到的事故歸結為“天災”,是命中注定不可避免的,那麼如何看待在公共場所發生的安全事故?

  記者:衣食富足,行止順通,這是心理學家說的人生最低的生活要求了。對於安全的渴望至少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日常性的,一種是突發性的,對前者,應該是必須得到保障的。而后者,我們不可能苛求太多,因為在現有技術背景下,不可能要求哪一家航空公司向乘客提供無限期的安全飛行記錄。但我們看到的情形是,涉及每一個人的日常性安全問題,反而因其大眾化色彩就淡化了其危害性,不那麼受人重視了,因為每個人都會以自己的方式避險。相反,突發性的,危害性不確定的,更少人受害的安全問題卻受到了足夠的重視。這反映了我們對安全問題的不正常思維,或者說安全解決機制隻有在重大事故面前才會更加主動地展示其運轉效能。這同樣有著明顯的操作痕跡,或者干脆就是對待輿論的應對姿態。

  在社會意識上,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推論:既然沒有人能做到萬無一失,那麼災難就不可避免。既然災難不可避免,那麼隻能顧及眼前而不想將來。於是在行動上,就有了為瘋狂賺錢而忽視消防安全燒死幾十名工人的慘劇,就有了小煤窯關了又開最終吞噬了成百成千鮮活生命的人禍…… 認識的錯誤、管理的疏忽會一而再再而三地鑄成悲劇。悲劇帶來了苦難,苦難磨礪著生者的靈魂,使之反省,使之珍惜。這也許是在事故中逝去的生命留給我們的教訓。

  視點: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是無法避免的,但我們經常看到的現象是事故發生后,問題成了“三不管”。該如何解決公共場所安全事故的處理問題呢?

  記者:對於事故發生后的處理,與其到處尋找肯負責任的部門,倒不如在事前制定法規,分清責任。南京大學的一位社會學教授指出:“設立機構的思路不如學習國外的公共場所的投保責任險的方式。”據他介紹,分清負責公共場所安全的責任單位,有助於提高人們的防范意識,從而採取有效的轉移風險的措施,比如由公共場所的產權所有單位或者管理、收益單位投保公共安全責任險,一旦有意外人身傷害發生,由保險公司賠付。國內也可以引進這樣的方法,降低公共場所事故的危害程度。因為分清了責任,受害者也不用為討“說法”在部門之間捉迷藏,即使不能協商解決,進入司法程序也有個明確的被告方。

  (人民網北京9月25日訊,編輯:詹新慧)

公共場所傷害事故處理及預防(圖文)

馬路邊裂縫樓房

公共場所傷害事故處理及預防(圖文)

過街裂縫樓房

(責任編輯:許博、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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