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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事件爭論遠未停息 懲罰,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白龍 解思宇

2012年11月21日07:5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案件回放】

10月24日,浙江省溫嶺市發生一起幼兒園教師虐童事件。事發后不久,虐童教師顏某虐待班上幼兒全過程的視頻在網上被曝光,因“一時好玩”,顏某在該園活動室裡強行揪住一名幼童雙耳向上提起,同時讓另一名教師用手機拍下,之后該視頻被上傳到網上。

10月25日,因涉嫌尋舋滋事犯罪,顏某被溫嶺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10月29日,溫嶺警方在偵查終結后依法向溫嶺檢察院遞交了提請批捕顏某的申請。

11月5日,由於當地檢察機關對警方以“涉嫌尋舋滋事罪”提請批捕顏某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同時,因在提請批捕期間,嫌疑人親屬曾向相關部門提出了要求司法鑒定的請求,當天,溫嶺市公安局依法向檢察機關撤回顏某案,繼續偵查。

日前,浙江溫嶺幼兒教師顏某虐童一事又有了新進展。

11月16日晚,溫嶺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溫嶺公安”發消息稱,“溫嶺城西街道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虐童事件經警方深入偵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某不構成犯罪,現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今天,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某。”據悉,涉案當事人顏某已返回家中。

案件雖然暫時告一段落,但本案引發的關於虐童罪與罰的爭議遠未結束。公安機關為什麼最初以涉嫌尋舋滋事罪對顏某刑事拘留,后來又改為治安處罰?我國刑法有無單獨設立“虐童罪”的必要?再發生類似事件,該如何保障兒童權益?針對這些焦點問題,筆者日前採訪了相關法學專家和律師。

焦點一:釋放虐童教師妥不妥

違法程度未觸及刑罰紅線

就本案而言,最接近的有幾個罪名,一個是故意傷害罪,但是故意傷害要求造成輕傷,否則一般都按治安處罰來處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造成的結果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輕傷。第二是尋舋滋事罪,這個罪名裡有一個“隨意毆打他人”的情形,但要求情節惡劣,而經過調查,本案沒有查出有多大的惡劣情節,所以也不構成。第三是虐待罪,強調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本案犯罪嫌疑人不屬於這方面的關系,而且虐待罪也有“情節嚴重”的限制。

因此,本案雖然掀起了較大的輿論漩渦,但不至於將犯罪嫌疑人的“虐童”行為當成犯罪來處理,最后按照治安處罰法對其拘留15天,是合適的。

至於是否應該單獨設立“虐童罪”,就本案而言,問題並非是立法缺位,而是犯罪嫌疑人犯罪程度還沒有達到刑法的處罰標准。按照罪刑相當的原則,對其拘留15天已經夠了,我們不能用道德綁架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

焦點二:受害人權益如何保護

家長可繼續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進行定罪,檢察院也沒有正式批捕,所以公安機關的做法並無不妥。對犯罪嫌疑人而言,懲罰是必要的,但不一定以定罪為前提,行政處罰也是一種處罰,道德和輿論譴責也一樣,相信顏某會終生銘記這一點,此事對其他人也是一個警示教育。

我們當然要尊重民意,但民意不能代替法律。作為法律人,要嚴格依法辦事,恪守罪刑法定原則。

律師的天職是盡最大努力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家長願意選擇的話,本案可以繼續提起民事訴訟,單獨把涉案教師作為被告,或者把教師和幼兒園作為共同被告,都是可行的。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君永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許蘭亭)

焦點三:虐童法律空白怎麼補

擴大虐待罪主體適用范圍

有些虐童行為在成年人看來不怎麼嚴重,但對於在幼兒園生活、學習的幼童所造成的身心傷害,也許會影響其終生。所以必須要對虐童行為加大打擊力度。

建議國家出台司法解釋,適當擴大虐待罪主體的適用范圍,即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改為“被監護的人員”,這樣就把孤兒院、幼兒園、學校等場所的工作人員虐待兒童等行為囊括其中了,比新設立虐童罪更具可操作性。

虐童行為給幼兒造成了沉重的心理陰影,單靠法律手段難以杜絕。法律救濟畢竟屬於事后救濟,我們更應該考慮如何未雨綢繆,加強防范。本案中,顏某對幼兒實施的加害行為持續時間長,加害人數多,幼兒園及教育主管部門難辭其咎,也應承擔監管不力或者過失的責任。這樣才能以儆效尤,喚醒更多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

(北京市廣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杜鳳濤)

(責任編輯: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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