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有確保制度供給跟得上時代腳步,確保法律規章不斷與時俱進,才能奠定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將一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
過去兩天,對大學生村官任建宇來說,可謂一波三折。先是11月19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其的勞動教養決定,恢復了他的人身自由﹔后是11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其申訴,討要說法未果。
在重慶勞教委“自我糾錯”獲得輿論的肯定后,人們更關注的是:法院怎麼看?法律怎麼辦?
自任建宇被勞教以來,這一案件引發普遍關注:一個青年只是在網上轉發了文字、圖片,原創者未被追究,為何轉發者卻被勞教?一件印有“不自由,毋寧死”的文化衫,如何成為違法物証?這些聽起來有些荒誕的情節,讓大家在關注一審法院裁定之外,更覺有必要探討勞教案件本身。
有明白才有清白,有公正才有公信。如今任建宇恢復自由了,但其當初為何失去自由,依然缺乏明確說法。如果說任建宇發表“負面言論”涉嫌犯罪,那麼當檢察院不認為是犯罪時,有關部門卻通過勞教制度限制其人身自由長達一年,是否合理?在國家多次重申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背景下,公民的基本權利如何避免“扣帽子”式的威脅?即便是公民表達權利被違法濫用,行政部門是否有權單獨甄別判定?
這些疑問的產生,源於我國現行勞教制度的模糊。自1957年國務院出台《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以來,勞教制度已在我國施行50余年。隨著我國民主法治的發展,該制度已經顯現出許多不足。特別在《立法法》等法律頒布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隻能由法律設定,勞教已陷入不合法的窘境。加之勞教的審批權屬於公安機關,在機制上缺乏應有監督,在實踐操作中彈性十足,往往成為一些地方開設的“法律小灶”,甚至成為一些人打擊報復的工具。正因如此,不久前,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已成社會共識,目前正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根據經典理論,法治包含兩個要素,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循。其中“良好的法律”是根本前提。就此而言,隻有確保制度供給跟得上時代腳步,確保法律規章不斷與時俱進,才能奠定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才能將一切權力運行納入法治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