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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重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办法【20】

2013年05月09日08:43        手机看新闻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七十九、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委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是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八十、在渝招生普通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

八十一、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以及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招生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加强招生考试机构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责编:李卫(实习)、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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