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女子掉了他捡起来钱就走 监控拍到全过程(图)--教育--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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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女子掉了他捡起来钱就走 监控拍到全过程(图)

2013年04月28日07:29    来源:潇湘晨报    手机看新闻

  下午4点多,郭小姐穿着橘色的衣服和朋友从佳境天成小区外的花坛处路过。

  在下台阶时,郭小姐钱包里面的钱掉了出来。

  郭小姐一行继续行走,黑衣男子目睹了掉钱的过程。男子并未提醒郭小姐钱掉了。

  郭小姐走过花坛转角不久,黑衣男子立即跨步走上台阶,迅速把地上的钱捡了起来。

  男子将拾起的钱放进口袋,随后转身朝树木岭的方向走去。

  从监控中可以看出,男子穿黑色外套,背黑色斜挎包,体形微胖,头发有些稀疏,年龄约在50岁左右。“这是公款,我得赔偿给公司。”郭小姐希望捡钱者在看到新闻后,能尽快与她联系。郭小姐同时也希望知情者能帮忙提供线索。“如果对方主动归还,我承诺不再追究。” 

  “明明看到是我掉的钱不还给我,反而捡了就跑,这跟盗窃有什么区别?”气愤的郭小姐向记者抱怨。几天前,郭小姐掉了钱,事后她从附近的视频监控中发现,一名目睹整个过程的陌生男子将她掉落在地的现金捡走。

  郭小姐随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求助,但民警却答复郭小姐,“此事无法立案”。为了找回这笔钱,郭小姐只好在事发地点附近张贴起“寻人启事”。

  律师表示,因为不能确定是否存在拒绝归还,该行为离侵占罪还有很大距离,当事人仅能先以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本报记者文乃斐实习生王金景长沙报道

  4月27日上午,劳动路佳境天成小区附近的马路旁到处都贴着一则“寻人启事”,张贴这些“寻人启事”的就是市民郭小姐。

  钱掉在车站南路劳动路口旁

  “他眼睁睁地看着我不小心从包里掉了四千块钱出来。”从现场的监控视频里,郭小姐得出这样的结论。

  郭小姐告诉记者,4月24日下午,她和朋友从家里出来,去车站南路口与劳动路交界的地方送本书给别人,出门时手上只拿了一个钱包和装书的袋子。

  “大概下午4点过5分把书给了别人后,发现钱包拉链被拉开了,里面的四千多元钱不翼而飞,但银行卡、身份证、发票以及一些零钱都还在。”郭小姐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说:“简直太诡异了。”

  监控拍到男子捡钱的视频

  为了搞清钱是怎么没的,郭小姐通过佳境天成小区监控及左家塘派出所监控发现:当天下午4点多,自己行走至佳境天成小区外花坛处时,钱从钱包里掉了出来。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离郭小姐不远处的花坛旁,一名男子目睹了郭小姐掉钱的整个过程。

  男子先是假意观望,待郭小姐与朋友一行走过转角后,立即走上前将掉落在地的现金捡起,随后沿树木岭方向离开。

  民警称不算盗窃,不予立案

  “钱是给公司员工交培训费的公款,所以我得赔给公司。”对于月收入不到2000元的郭小姐而言,四千多块钱不是笔小数。

  气愤的郭小姐认为,“他不仅没喊住我,还趁机捡了钱就跑,这与小偷有什么区别?”

  郭小姐告诉记者,在看过监控视频后,自己立即前往左家塘派出所报案。

  “但民警说这个不算盗窃,只是拾得遗失物,所以不予立案。”对于警方的答复,郭小姐不能接受。“为什么对方看到我的钱从口袋里掉出来,捡了钱就跑还不能立案呢?”郭小姐认为,从结果上看,这和盗窃无异。 (奖励线索人王先生50元)

  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何时出现的

  从历史沿革来看,侵占罪源于公元前1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在欧洲封建时代是财产犯罪的一种,直到19世纪侵占罪才完全与盗窃罪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封建社会法律中,相当于侵占情形的犯罪,一般也包含于盗窃罪之中,视为盗窃。虽然具有侵占罪罪状及其特征的行为并加以治罪的立法,在中国战国时期就早已存在,但将侵占罪作为明确独立的罪名并规定有独立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之后的中华民国政府刑律也都有侵占罪的规定。中国古代刑法形成最早,刑法制度最为发达,刑法观念最为丰富,故而刑事法制是中国古代法制最为重要的方面。在中国古代独立罪名体系发展过程中,早期的罪名体系是《法经》所确立的以盗贼为中心的罪名体系,这种罪名体系在后来的秦律及汉律中一直被沿用下来。

  [律师说法]不能确定是否拒绝归还离侵占罪还有很大距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因为还不能确认拾得者是否拒绝归还,因此男子的行为离侵占罪还存在很大距离。“还是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仅能先以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李健律师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所以视频中显示的拾得者应当及时积极归还失主,“否则这种不当得利的状态,可能会引发由失主提出的民事诉讼纠纷,拾得者应当慎重对待。”

(责编: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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