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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定存空白 “嚴禁校園體罰”難落實

2013年11月15日11:32    來源:中國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法律界定存空白 “嚴禁校園體罰”難落實

  因為受到教師體罰,北京一名初二學生從17層樓上一躍而下的事件剛剛過去,近日,海南又曝光了一起小學教師體罰學生事件。

  據媒體報道,海南海口某小學一名學生因未按要求朗讀課本,教師就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先用英語書打孩子的頭,又掐臉蛋,導致這個孩子“再也不願回學校”。11月12日,校方告訴家長,已經在內部通報批評,老師也當面道歉。

  近期,北京、四川、海南等多地接連發生教師體罰事件,“如何制止教師體罰的沖動”已成為網民熱議的話題。

  體罰事件后,一成多當事教師被解聘

  中國青年報記者統計發現,2012年以來,媒體曝光的因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例共有48起。其中,2012年共發生15起,2013年的數量明顯增多,達33起。

  在這些事件中,學生受到了什麼樣的傷害?

  據記者統計,造成學生軟組織挫傷、紅腫淤血、流血等輕度傷害的共有31起,佔到總數的64.6%﹔造成學生骨折、傷殘、顱腦損傷甚至自殺等惡性事件共有13起,佔總數的27.1%。除此之外,因被毆打、被要求罰跪,造成學生拒絕上學等心理問題的共有4起。

  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后果之后,當事教師都怎麼樣了?

  記者統計發現,讓教師留在校園內,還是主流的做法。

  兩年來,對當事教師解聘的共有8起,約佔總數的16.7%。教師暫時停課或調職的共有11起。

  此外,當地教育部門、學校還對當事教師實施了其他處罰措施:取消教師評獎資格、罰沒工資的共有6起,給予教師處分及通報批評的共有13起。學校或教師對學生給予經濟賠償的共有10起,向學生及家長道歉的共有8起。(有些事件中同時採取了多項上述措施,因此總數大於48起。——記者注)

  未作處理或未公布處理結果的數量最多,共有18起,佔總數的37.5%。

  在今年發生的一起學生跳樓自殺事件后,記者了解到,學校給予了家長經濟賠償,教師照常上課。但“老師是否有資格立刻繼續上課”成為爭議焦點。

  部分“爛尾新聞”的背后,有一生都受影響的學生。

  2012年5月29日,浙江義烏一學生因遲到十幾秒,被老師扇巴掌,耳膜穿孔。學校表示要積極處理,義烏市教育局也表示要對此事進行核查。而媒體和公眾卻一直沒看到當事老師的處理結果。

  “體罰”界定未明確,“禁止體罰”難落實

  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也規定,“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等情節嚴重的行為,將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目前,對於體罰、變相體罰的界定並不明確。這就導致了老師在教育中,出現了如何掌握“尺度”的問題。比如罰站、寫檢討書之后,學生出現自殺等行為,老師的措施算不算“變相體罰”?

  網民“弦斷”就感嘆如今做教師“不容易”:“學生上學猶如小祖宗一樣,老師得小心翼翼。而且,有的學生心理素質差,動不動就跳樓,最終什麼都是老師的責任。”

  多名教育界專家都已提出,現行法律缺乏對“變相體罰”的界定,是導致“禁止體罰”規定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之一。

  教育學專家、21世紀教育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在接受未來網採訪時提出,在現有的虐童罪不適用於老師的前提下,有的學校無法鑒定教師行為是否屬於“變相體罰”,就往往把法律問題當成師德問題來處理。

  “如果事件未被媒體曝光,有的學校就把它當成一個丑聞來處理,不了了之,對老師處理也不夠嚴肅,並沒有去真正解決問題,所以這種事件才會不斷發生。”熊丙奇說。

  2013年9月,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全體教師簽訂了《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責任狀》。其中,對體罰及變相體罰作出了具體界定的嘗試。

  他們參考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山東省教師管理暫行條例》,將體罰及變相體罰界定為:“毆打學生、罰做額外作業、罰做額外勞動、罰做清潔、罰跑步、罰留校、罰站、罰款、趕出教室、用語言文字或其它手段對學生的人格、名譽進行辱罵、嘲弄、諷刺,使學生感到愛侮辱、受傷害、自尊心受打擊等行為。”

  校園體罰,能做到“零容忍”嗎?

  近年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福建省、重慶市、蘭州、成都、沈陽等多地均出台文件,規定將“嚴肅處理”體罰及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

  其中,福建省的表態尤為堅決。今年6月23日,福建省教育廳決定對教師體罰、侮辱、侵害學生的行為實行“零容忍”,“決不遮掩、包庇和縱容”﹔對於行為嚴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教師,經查實將依法依規撤銷教師資格,堅決清理出教師隊伍。

  2012年9月開始,江西省規定,如果教師對學生進行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校“必須給予學生經濟賠償”。

  但目前,對於“體罰”與“適當懲罰”的法律界定,在我國仍是空白。

  據了解,在英國,教師有權懲罰學生,但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2006年4月,英國頒布了《2006年教育與督學法》,規定教師可以在學校使用武力阻止學生打架,可以不經家長許可就對學生實施放學后或周末留校的處罰。同時,地方教育部門對懲罰的標准要求相當具體、有可執行性:如必須備有懲罰記錄,年齡在8歲以下兒童禁止體罰,打手心時每雙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過6下等。

  近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副主任柳華文在接受未來網採訪時呼吁,相關部門應建立聯網的體罰教師“黑名單”。

  “對於兒童的體罰和暴力要做到零容忍。如果一個老師發生過嚴重的體罰行為,他應該受到處理,此后,任何教育部門、與兒童有關的行業都應該拒絕他的進入。”

  但部分網民和教育界人士認為,惡性事件背后,也有部分學生心理素質過於脆弱的原因,不能完全歸罪於老師。網民“靜儀”就吐苦水認為:“家長沒有時間管,老師想管不敢管,罰個站就算變相體罰學生了,就犯法了。初高中學生性格不穩,一旦扛不住壓力,不是跳樓就是殺老師。”

  對此,學者也普遍認為,對心理脆弱學生的教育、心理干預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老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最后壓垮駱駝的那根稻草。”北京市青少年法律與心理咨詢服務中心主任宗春山說。

(責編:歐興榮、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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