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虎毒不食子”,可長汀這名母親,竟然賣女求財——用7個多月大的女兒,換來1.5萬元,事后,丈夫發現,才追回女兒。
近日,這名母親阿英因犯拐賣兒童罪被長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贓款1.5萬余元予以沒收。
阿英1988年出生,和阿東結婚后,在2011年6月生下女兒禎禎。因家庭經濟困難,阿英和阿東感情不和,時常吵架。
去年春節,阿英心一橫,竟想賣了7個多月大的禎禎,隻身出門打工。正月十一,她謊稱到城裡赴宴,抱上禎禎住進了縣城一家旅社裡。之前,她從禎禎外婆那聽說,一名姓戴的女人那有親戚想收養個女娃。
她和戴某取得了聯系,開出的條件是1.5萬元。當天傍晚,戴某就帶上小叔林某,向阿英支付了900元定金,並將禎禎抱回了家。次日上午,二人再度上門,塞給阿英14106.9元。“累贅”脫手了,阿英立即就趕到龍岩揮霍。直到正月十七,丈夫阿東發現不對勁,一再逼問,才得知女兒竟然被阿英賣了。
他大發雷霆,阿英也是后悔莫及。隔日上午,夫婦倆和叔父一起,找到戴某等人,想領回女兒。
可因為無法全額退款,阿英和林某發生爭執,叔父當場報警。在民警面前,阿英如實供述了罪行。當天,孩子就回到了夫婦倆手裡。
雖說孩子回來了,但阿英的拐賣兒童罪已經成立。案發后,警方查扣了阿英剩余贓款9000元。案件審理中,阿英主動退繳贓款6006.9元,另外預繳罰金5000元。
長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阿英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出賣親生子女,應以犯拐賣兒童罪論處。涉案的戴某則另案處理。(海峽導報記者 康澤輝 通訊員 曾昭輝)
(來源:東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