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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入刑首批替考者、被替考者被公诉【2】

2016年01月13日08:08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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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考试作弊入刑首批替考者、被替考者被公诉

  两人均涉代替考试罪

  记者了解到,这起替考案适用了海淀检察院正大力推行的刑事速裁程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该替考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检察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昨天,梁某和蔡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检方提起公诉。本案中的替考组织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目前警方对该组织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检方介绍,替考机构跟梁某签订的《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合作协议》是一份违法合同,协议中有梁某和机构中“马老师”的名字,目的是让梁某尽快支付违法报酬。事实上,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马老师”用的是虚假姓名,联系方式也已经失效。

  □释疑

  2015年11月1日《刑九》开始施行,替考入刑。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哪些考试将被重点调查?替考入刑对遏制作弊有什么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承办梁某、蔡某案的海淀检察院检察官孙鹏。

  1替考等行为将受何种处罚?

  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其中,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哪些?

  检察官孙鹏告诉记者,法条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统计目前有十几种,包括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普通话考试等,一些依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则不在此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普通话考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又规定了司法考试,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3替考入刑是否能够遏制作弊?

  据检察官孙鹏介绍,《刑九》实施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等,而对充当“枪手”者一般会予以行政处罚。而依据《刑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孙鹏称,到案后,蔡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称自己因家境贫困,迷失了方向,才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梁某称,自己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任职,本想通过考研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却没想到一时冲动找人替考,要面对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孙鹏分析,代替考试罪入刑之后,会给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考生和机构以一定的震慑。他呼吁广大考生,要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按照诚信的考试方式来获得自己应有的成绩。不要心怀侥幸,拿自己的前途开玩笑。

  □相关案例

  房山法院本周五将审三起替考案

  据了解,《刑九》实施后,2016年,北京已有数起替考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昨天上午,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该院将于本周五开庭审理三起考研替考案,被告人包括三名“枪手”和一名被替考人,这些人均是在同一考点内被查获的。

  2015年12月26日,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首场考试开考。据房山检察院指控,当天上午8时40分许,27岁的女子胡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9教室内,代替34岁的女子曾某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同日8时40分许,24岁的男子马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01教室内代替33岁的男子谢某参加研究生考试时,被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在房山区一酒店内,将正在等候的被替考者谢某抓获。同日下午4点半,25岁的女子康某在房山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111教室内代替28岁的女子曾某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当场查获。

  据了解,三名枪手均系大学文化,胡某案发前是芒果唯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容总监,康某案发前是湖南誉元档案技术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员,马某案发前无业。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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