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将在9月21日正式举行,此刻考生们正在辛苦备考,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们此时摘选一些要点进行复习,以下是关于结婚的民法学解释。
(1)结婚的实质条件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禁止的条件。
①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②结婚的禁止条件
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性病未治愈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2)结婚的形式条件
结婚的形式条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和形式婚两种。所谓事实婚,是指当事人双方只要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为成立,法律承认其婚姻的效力。所谓形式婚,是指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形式婚又可分为宗教婚和法律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也属于形式婚的类别。在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