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林露)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三年来,教育部共进行了6次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受理、评议和审批工作,审批每年2次。由于每年申报情况不一样,近三年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占受理总数的30%-48%;近三年共批准设立11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占受理总数的85%,这与中外合作办学者办水平较高、合作基础良好等原因相关。两者相较发现,在中外合作办学审批中,机构通过率远远超过了项目通过率。
据了解,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教育部依法依规进行,每年所采取的审批标准、程序和考察内容是统一的,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副司长生建学介绍说,因为每年申报数量和申报情况不同,例如申报材料和办学条件等不符合审批条件,有的属于低水平重复办学等,所以每年审批通过率有所差异。
生建学说,在中外合作机构方面,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教育部批准设立上海纽约大学,批准筹办温州肯恩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至此,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5个,分别为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长江商学院和上海纽约大学;批准设立了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北京—都柏林国际学院、中国科学院大学中丹学院等一批高起点的中外合作二级学院,具有很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方面,教育部批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办学基础较好的高校举办了412个项目项目,审批每年2次,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批质量,严把资源引进“入口关”。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自2003年发布至今已经十年。在《条例》颁布之前,由各行业部门和地方审批的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引进的资源水平偏低或者没有实质性引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水平。生建学表示,“长期以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积淀而来的深层次矛盾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但是,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今后,在严格审批、监管新申报或新设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同时,还要对以前举办的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
此外,教育部今后还将完善中外合作办学信息披露制度,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