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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長“嫖宿幼女”再証惡法當廢

於立生

2013年04月01日13:14    來源:湖南紅網    手機看新聞

  一周前剛見廣西全州縣“13歲女生遭派出所長‘破處’,涉案5人未受懲治”的報道。(3月24日《京華時報》)今又見曝光:3月30日凌晨,有題為“蘭州現派出所所長嫖宿幼女”的微博開始在網上流傳,蘭州一位知名律師爆料,城關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長,通過一女皮條客以5000元不等的價格,嫖宿數十名幼女,年齡最小的隻有12—13歲,后胡某因一幼女母親發覺報警被抓﹔3月30日晚,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蘭州公安”發布微博稱,該派出所副所長胡某因嚴重違法違紀已被雙開。(3月31日《蘭州晨報》)

  知法執法而犯法,殊為惡劣!

  我們不妨來比照下“嫖宿幼女罪”與“強奸幼女”的量刑區間。嫖宿幼女罪,根據《刑法》第360條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又依《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也就是說,以五年有期徒刑為下限,以十五年有期徒刑為上限。

  而強奸罪雖然以三年有期徒刑為起刑點,但強奸幼女作為強奸罪的量刑從重、加重情節,依照《刑法》第236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最高人民法院文號“法釋[2003]4號”司法解釋: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也就是說,隻要明知對方是幼女,且對其實施了奸淫行為,無論是否涉及金錢往來、自願與否,都應以強奸幼女論處。像胡某這樣“嫖宿數十名幼女,年齡最小的隻有12—13歲”的,依照強奸罪,量刑區間當以十年有期徒刑為下限,死刑為上限。

  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使得同一部刑法中出現了法條打架情狀,殊不嚴謹,十足荒謬﹔並且使得一些非富即貴有權有勢者性侵幼女后,在懲處時有了選擇性對待的彈性空間,往往以嫖宿幼女罪從輕發落,罰而不當其罪﹔還使得遭受性侵的、其實並無性處分權的幼女被污名化為妓女,很不人道。

  自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粉墨登場以來,根據全國婦聯的來信來訪統計,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1997年下半年為135件,1998年為2948件,19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3年間就猛增了20多倍(2012年7月20日《中國青年報》)﹔尤其近年貴州習水縣公職人員“嫖宿”10名幼女、遼寧營口市基層干部“嫖宿”8名幼女、河南永城市及浙江永康市官員大規模“嫖宿學生處女”等一系列性侵幼女案件的頻發,更激起了社會的聲討熱浪﹔而最近這兩起派出所長知法執法而犯法——“嫖宿”性侵幼女案件,更為“嫖宿幼女罪”之惡再添新的注腳。

  建議有關機構及時出台司法解釋,虛置“嫖宿幼女罪”,並在下次《刑法》修訂時,加以徹底廢止。惡法不除,禍世不淺。

  文/於立生

(責任編輯: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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