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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摔下单杠骨折 家长称学校应完全担责

2017年05月15日09:14 |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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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初中生摔下单杠骨折 家长称学校应完全担责

  曾做过心脏手术的学生,在体育课时从单杠上摔落,学校应承担多大责任?

  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有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学校认为,学生自身过错才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

  双方两次对簿公堂,两次的审判结果也都一致。

  因做过心脏疾病手术,长沙田家炳实验中学初中部的罗同学在体育课上总被特殊照顾,但2015年4月22日这天的体育课,老师被临时替换,罗同学在自由活动时,想和别的同学一样去练习引体向上,结果从单杠上摔落,造成右手多处骨折和关节脱位,住了16天院。

  家长认为,学校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认为,罗同学自身原因是导致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

  该案在开福区法院一审时,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责任,赔偿71778.12元,罗同学家长提出上诉。近日,长沙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

  临时换了老师,学生做引体向上时摔伤

  罗同学出生于2001年,事发时就读于田家炳实验中学初中部。因有心脏疾病,罗同学做过手术,班主任及任课老师也对他作特殊安排。升学时,学校对他的体育成绩也不进行考核。

  平时上体育课,其他同学做活动时,体育老师会安排罗同学在旁观看,只要求其集合时一起站队。2015年4月22日上午第四节课,根据课表安排,罗同学所在的班级为体育课,但体育老师刘老师因学校另有安排,由另一位体育老师叶老师临时代课。当天的体育课,叶老师只要求全班学生自由活动。罗同学看到有同学在单杠场地练习引体向上,于是想跟着练习,不料刚做了一个,就从单杠上摔落下来。因感觉不对劲,他让同学去告诉老师。老师及学校领导赶到后,将其送往医院。

  经诊断,罗同学右手多处骨折和关节脱位,16天后才出院,共花费3万余元。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罗同学因摔伤致右上肢等处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预计需要8000元;建议伤后需1人护理3个月(含二期手术时间)。

  一审

  练习单杠非老师安排,是学生自我选择

  事发后,罗同学家长认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向开福区法院起诉,要求田家炳实验中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6643.43元。

  开福区法院认为,罗同学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任课老师在上课期间未向学生提示运动风险、制止学生进行危险运动项目等,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罗同学受伤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提出,罗同学自身过错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开福区法院表示认可。法院认为,罗同学曾做过心脏手术,不能从事较高强度的体育活动,学校平时均未安排罗同学进行实质性训练项目及考核要求,该事实已在学校、罗同学及监护人间形成共识,罗同学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认识到在单杠上做引体向上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单杠练习活动系罗同学的自我选择行为,而非老师安排下的行为,故罗同学的自我选择行为系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开福区法院酌情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罗同学自己承担70%的责任。罗同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共计239260.4元,学校应承担71778.12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一审判决,罗同学家长并不满意,于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就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产生了分歧。

  罗同学家长认为,学校在上体育课时,只要求罗同学参与站队,解散后便不再管理,因此田家炳实验中学的老师对学生管理有严重过错。事发时练习引体向上的学生不止一名,且老师未履行教育、警示、管理的法定义务,罗同学误认为没有风险进而导致事故发生。

  而学校方则强调,体育课安排学生集合的目的不仅是清点人数,还进行了课前体育运动示范等活动,使学生充分了解体育运动的方法和风险后才解散,解散后对罗同学并非不管不问,老师让罗同学接受课前体育运动项目示范教学,然后安排其在旁边观看其他人练习,尽到了管理义务。而且引体向上属于初中中考体育项目,学校日常教学期间对学生进行过提示,学校提供了完备健全的教育设施设备及场地,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学校考虑到罗同学因心脏疾病做过手术,不安排其进行体育活动。罗同学事发时已年满十三周岁,虽未曾参与过体育活动,但应该能认识到体育运动有风险。罗同学在老师未安排、也未询问动作要领、注意事项及进行热身的情况下,贸然在单杠上进行引体向上,其自我选择行为系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身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解读

  换老师与学生受伤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最高法《人身损害侵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在于校方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及其过错大小的认定。李健认为,校方临时替换了体育老师,存在一定过错,但与学生意外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决校方承担30%的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责编: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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