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原则,着重从六个方面部署推进。
一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放宽社会力量投入教育的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三是完善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学生同等资助政策,实行税费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一步保障师生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人员构成。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推进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五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水平,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
六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意见强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抓紧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平稳有序落地。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孙庆玲)教育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配套文件。
去年1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改通过,就曾提出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并明确了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的界定。
今天,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登记程序和监管措施。
“民办学校若在举办期间可分配收益,终止时可以分配结余就属于营利性,反之就是非营利性。”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说。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介绍:“此次意见及配套文件的出台细化了民促法中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法律落实过程中的‘最后的一公里’,将协调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如何差别化扶持
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郭春鸣介绍,“差别化”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意见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标准由学校自主。
“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购买服务、税费优惠、学生助学贷款和奖助学金,以及用地方面都会对其进行扶持,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能享受更优惠的政策。”郭春鸣认为,这更多体现出国家对非营利性办学的一种导向。
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又该如何进行登记?
民促法提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据此,登记细则规定新设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就像是个域名一样,登记时的名称不会对学校学生产生不良影响。”孙霄兵说。
利益博弈,如何平稳过渡
在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中,“营利”与“非营利”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上世纪90年代,由于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大量涌入教育领域。2002年,民促法出台,默许了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2015年末,教育法修订,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障碍被扫除;2016年11月,新修订的民促法明确“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改革将于2017年9月实行,并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监管细则明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比上年增加8253所。在现有的民办学校中,大多数还是在“营利”的前提下设定的。如何保障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也成了平稳过渡的重要一环。
针对这一问题,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表示有三方面措施:“一是给了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可自愿选择‘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并有着明确选择登记的流程;二是在制度安排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若在学校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可以给学校举办者以补偿和鼓励。也就是说,如果学校办得好且结余多,在学校终止时可以按情况返还举办者的出资,并且政府会给予奖励。三是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另外,此次分类管理登记没有设置统一的过渡期限。谢焕忠解释:“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区域间的发展现状不同,情况复杂,是为地方统筹制定具体办法留出充分的时间,也是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的措施之一。”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公益性与营利性,如何平衡
随着此次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营利性民办学校作为一种新兴学校类型,第一次正式走进公众的视野。但在“逐利”的前提下,办什么学、怎么办学、怎么办好学……一系列的疑问也随之而来。
“营利性民办学校要避免过度逐利,这会影响到学生的权利和利益。”郭春鸣强调,“不管是营利也好,非营利也好,它都是学校,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尤其是当下民办学校存在招生乱象频出、教师质量良莠不齐、教学行为失范、学生安全无保障等问题,如何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有效监管,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各方的权利,就变得更有必要。
为此,监管细则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大对其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7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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