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教育>>滚动新闻

女孩签合同,忧埃博拉想反悔 法院:解约合乎情理【2】

2016年03月30日08:38 | 来源:扬子晚报
小字号
原标题:女孩签合同,忧埃博拉想反悔 法院:解约合乎情理

险在何处

埃博拉病毒主要是通过接触病人的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者被污染的物品等传播,因此要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遇到可能有危险的病人或物品,要保持距离,不直接接触,做好防护。人们若去过已知存在埃博拉病毒的地区,或与已知或疑似携带埃博拉病毒的人员接触过,当开始出现症状时,应立即就医。

女孩

“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是不想冒生命危险”

对于朱先生的指责,李可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因为当时非洲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非洲出行的警告,自己不想冒生命危险去挣钱。在这种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下,她才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

2014年7月,她已通过自己在进修学院的老师周女士将这一决定通知了朱先生。自己通知朱先生解除合同后,朱先生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于2014年7月已经解除,朱先生要求自己赔偿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李可的说法,朱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李可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知道安哥拉地区暴发埃博拉病毒的客观情况,且无论是合同签订时还是李可提出解除合同时,都没有正式的官方文件表明埃博拉病毒肆虐蔓延,李可不能以嗣后发生的事件作为解除合同的事由,且李可作为违约方,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而自己也从未同意解除合同。法院随后联系到了李可的培训教师周女士,周女士称,李可确实曾当面向她提出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她也向朱先生的代理人石女士转述过该情况,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

“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各承担一半损失”

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与合同有重大关联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旨在平衡由于社会的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即在法律的框架下,由双方当事人来分担由于异常损害所造成的风险,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

从官方相关通知来看,2014年3月,西非地区暴发大规模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但截至2014年8月14日,安哥拉尚未发现埃博拉病毒感染病例。尽管如此,李可作为一般自然人,无法预见到该病毒的发展趋势,后埃博拉病毒一直持续并扩大,世界卫生组织及中国政府均发布了紧急通知,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该种情形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双方均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李可作为被雇佣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劳动报酬,而前提条件就是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李可担心埃博拉病毒可能蔓延到安哥拉进而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故而决定解除合同,符合情理,再要求李可履行合同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认为朱先生的损失系因情势变更造成合同解除所致,双方对此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原被告双方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朱先生可证明的损失为45000元,遂判决李可赔偿朱先生22500元,双方合同解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郝孟佳、熊旭)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