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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与父母同住,算赡养还是啃老?

2015年08月10日16:03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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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分析:与父母同住,算赡养还是啃老?

图片来源:网络

  多子女的家庭,常常有一个孩子是父母最“依赖”的——他们吃住在一起。父母辞世,常常引起子女遗产纠纷:一方认为自己与父母同住,出力最多,操心最多,理应多分遗产;另外一拨则针锋相对:你已经被父母照顾最多,“占便宜”最多,还想多分?那么,与父母同住,到底是尽的赡养义务多还是属于“啃老”呢?通过实际发生的案例,海淀法院法官做了详尽法律分析。

  案件1

  儿子称为母养老送终

  但姐姐质疑他“啃老”

  一直在北京与老母亲共同居住的赵东(化名)没想到,近日自己竟被大姐告上了海淀法院,还说他并非“赡养”,而是“啃老”,所以不能多分遗产。“是我照顾母亲多年,又为母亲养老送终的啊!”赵东一脸委屈地说。

  法庭上,在原被告席上相视而坐的姐弟三人都已是五六十岁,头发斑白了,话语还算客气,但针锋相对,各执己见。记者了解到,赵东的父亲早年去世,其母于2011年1月18日过世,留下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和5万元存款。这是赵东母亲单位分的房子,房改购房时,赵东的大姐赵红(化名)帮母亲出了2万元,后来母亲取得了产权证。

  赵红拿出了2002年母亲书写的一份协议:“购房时,我征求儿女们的意见,可是两个儿子都不愿意买。经与女儿女婿商议,他们出钱买了这房。我长期有病,女儿女婿愿照顾我晚年生活……所以我住女儿、女婿家后,我的房使用权归他们。我百年之后,愿将房子的产权归女儿女婿所有。”不久,老人又去公证处订立了相关公证遗嘱。

  “按照我与母亲的约定,由我出资购房,我照顾母亲,在母亲去世后她的房屋归我所有。”赵红向法庭提交了其母在南方居住期间看病住院的资料,要求由她继承母亲遗留的房产和存款各三分之一份额,以母亲的遗产返还她投资购房款2万元,并按照她交纳的购房款比例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合理补偿30余万元。“后来并不是我不想赡养母亲,我也想尽力啊,也确实把母亲接到南方家里了。可是母亲不适应那里的气候,我才不得不送她回北京居住。那可是母亲自己的房子,小弟没房,与母亲同住,又没有什么工作和收入,日常费用都是母亲给出的,这不是啃老吗?我认为他没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赵红补充说。

  “可是母亲去大姐家住了没多久,毕竟还是在北京跟我生活了这么多年,母亲也撤销了给我姐房子的那份公证遗嘱。虽然我挣钱不多,但直到她去世都是我一个人在照顾。”至今尚未结婚的赵东说,自己没有什么学历,也没什么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也不是不劳而获,有时摆摊给家里增加点收入。“之所以没有去打零工和天天摆摊,是为了照顾母亲方便,这也是我对家庭做出的牺牲。”赵东说,他同意按每人三分之一比例分割房产,“不过母亲生前我照顾得比较多,母亲的后事也是我处理的,也花费了不少钱。所以,我认为母亲名下的存款应当都归我所有,作为我多年来赡养母亲的补偿。”赵东还向法庭提交了他处理老人相关后事的票据,但票据并不齐全,部分已丢失。

  在赵东拿来的记得像流水账一样的日记本上,密密麻麻地罗列着他每天护理母亲的各项事务。比如几点几分喂母亲吃药,几点买菜、做饭、洗衣服、打扫卫生,哪天到医院为母亲取药,在母亲住院治疗期间,他去医院照顾等等。

  法官分析

  长期护理有贡献 陪伴慰藉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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