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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都怪学校?有没有零责任?【2】

2015年05月11日15:54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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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孩子在校受伤,都怪学校?有没有零责任?

  法官

  年满10岁又不足16岁的孩子在法律上被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发时,小天和小朋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在认识、处理同学间人身损害事件上能力不足,校方履行管理职责不仅体现在建立健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上,还应当负有特定的附随职责如了解事件经过、减轻损害后果等。”谷世波法官表示。

  中学的管理疏忽,一是导致小天受伤没能及时得到处理;二是导致在事发当时形成、可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直接证据的书证丢失,所以中学对小天受到的伤害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说,小天、小朋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宿舍内禁止打闹的规定是明知的,两人在宿舍内打闹已经违反了学校安全教育的规定,均存在过错。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小天、小朋、中学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比4比2。

  学校须对十岁以下孩子

  提供特殊保护

  去年5月,4岁男童强强在幼儿园的蹦床上玩耍时,与同学头部相撞,造成门牙脱位。幼儿园推卸责任后被强强的父母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幼儿园对强强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

  幼儿园的孩子一般年龄较小,大概在4至6岁之间。在法律上,10岁以下的孩子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认识判断能力有限,你无法叫他们意识到“在楼道间打闹”、“爬栏杆攀校门”的潜在危险,也无法确保他们能牢牢记着“不乱动电源插座”、“别把弹弓对准小伙伴”的谆谆叮嘱。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对于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的孩子,学校需要提供特殊保护。即便是熊孩子“顽劣”,在追逐打闹中受伤,幼儿园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呢?

  谷世波法官称:“实际上家长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化的判断标准。”

  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2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例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要学校出现12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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