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获死刑要上诉
附带民事裁定宣布后,法官宣读了对两人的判决。
经法院查明,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晚与李明等人一起吃饭饮酒。饭后,韩磊、李明等人一起去歌厅唱歌,韩磊坐在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副驾驶位置。由于歌厅没有停车位,20时50分许,李明将车调头欲在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车站科技路站站台附近停车。
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李明开车靠边行驶至正在公交站台下候车的李某及婴儿车前时停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随即下车与李某交涉并发生争执,韩磊将李某打倒在地。此后,韩磊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颅骨崩裂,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李明开车带着韩磊,按照韩磊所指路线将其送回其暂住地附近。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韩磊是累犯,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7年2个月10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有自首情节,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在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故可对李明从轻处罚,并最终以窝藏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3年2个月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法庭同时强调,李明实施的从案发现场驾车带韩磊逃跑的行为,与一般的事后给予犯罪人钱财资助或提供住所的窝藏行为相比,其严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时亦应有所体现。
宣判后,韩磊和李明被带出法庭。韩磊回头找到旁听席上的发小后,向其点头告别,他的发小则不禁泪流。韩磊拒绝接受采访,但表示要见主审法官张鹏。据了解,韩磊在暂看室内向法官提出了口头的上诉申请。
□法官驳斥
六点事实分析罪犯心态
庭审时,控辩双方对于被害女婴是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争议。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在于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这也是涉及到对韩磊定罪量刑的关键。
而韩磊的内心活动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知道,因此法院在认定时是从客观证据出发,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运用经验规则与逻辑规则形成判断,以此来推定韩磊的主观心态。
在判断韩磊的主观心态时,法官举出了六点事实:
第一,韩磊近视,且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可以证明韩磊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
第二,根据韩磊、李明的供述,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吃饭的饭店到歌厅。韩磊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也是韩磊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
第三,韩磊返回其住处后,证人刘某的证言能够证明当时韩磊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第四,韩磊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清楚地供述其案发前的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的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第五,从案发现场客观条件并结合尸检鉴定来看,被害女婴孙某某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孙某某在婴儿车中没有任何遮挡,虽然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摊位的灯光以及来往车辆的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放在李明的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即婴儿车一直处于李明的车灯光照射范围内,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的孙某某的情况,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第六,根据现场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韩磊案发时戴着眼镜,其作案时绕到婴儿车的正面,面对面将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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