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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生死状”岂成学校“免死牌”?

线教平

2013年09月17日14:45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日前,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写着:“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校方负责人对此表示,协议的意义类似“温馨提示”,是对学生的文明约定。

“好一个‘自杀免责’,好一个冷漠条款!”消息即出,引来舆论一片哗然。新生入学本应感受学校温暖,为何迎接他们的却是一纸冰冷的“生死状”?其实,“生死状”并非这所学校一家独有,先后南京师范大学、新疆教育学院职教分院、山东建筑大学等都下令学生签订了类似的“自杀免责书”。

这样的“生死状”之所以隔段时间出来“冒个泡”,恰恰击中了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软肋,再加上林林总总的学生自杀事件,学校常常会被家长搞得苦不堪言。但是,难道这就能成为学校借一纸“生死状”打造学校“免死牌”的喙头?

从法律上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显然,这一规定并未完全排除学校对于学生自杀、自伤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失当,学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从现实说来,学生虽已成年,但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教育机构的责任讲,对于学生的心理问题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自杀问题,都不可能一推了之。

因此,学校想通过一纸“生死状”的形式完全规避生命教育的责任,与其说像其标榜的“制度创新”,不如称作“制度讹诈”,可谓打错了算盘,沦为掩耳盗铃之举了。

莫言在一篇散文里曾写到,“人应该关心和研究自杀问题。人应该尽量消除造成自杀的客观条件,矫正灵魂深处的偏差。活的更好一点,活的更像人一点。”而这样一种“自杀”的研究精神,对应到学校里恰恰是一种生命教育和人文的关怀。大学精神本质特征在于创造精神、批判精神和人文关怀精神,关爱的温暖是治疗心理危机的良药,在大学校园里一劳永逸式的“制度恫吓”远不如春风沐雨般的关怀、理解来得凑效。例如据报道,上海早已在高校中启动“危机干预”:在高校中推广心理辅导课;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有效阻止高校学生危及自身生命的行为发生,让学生能够在情绪、情感失落时方便地找到专业心理工作者;提高高校辅导员心理科学常识的掌握等。

除此之外,国外在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认定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加拿大对学生自杀案件处理侧重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的分析,整个过程主要依据三个方面的衡量:学校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合乎理性的管理职责的违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如果学校尽到了合乎理性的管理责任,学校从法律上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我国法律在责任认定方面,还不成熟,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

一纸“生死状”既然绝不可能变成学校的“免死金牌”,那么与其绞尽脑汁在一张纸上大做文章,倒不如脚踏实地,从一点一滴做起,去完善学校管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抗压能力……

(责编:潘金洁琼(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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