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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自杀免责协议”:悲哀现实催生的无奈之举

林日新

2013年09月17日14:19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手机看新闻

昨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虽然大学生签自杀免责协议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首创,三年前在山东建筑大学也曾签订过,当时似乎就曾在媒体上引起一场热议。今天的新闻一出,媒体再次哗然,一下把学校置于风口浪尖上,这实在是现实的悲哀,彰显出学校的无奈。理由有三:

首先,大学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协议”,没有什么不妥,这与中小学与学生签订“免责生死状”虽然形式相同,但本质迥异。大学生(除极少数的神童外)属于成年人,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人,让他们签订“自杀免责协议”应该是合法,是让高中生勇于对自己的言行一种担当,也是学校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契约意识的一种,是为大学生将来步入社会作准备的一种有益尝试——这也许就是学校把它视为“温馨提示”的原因吧。因为,这与交警让驾驶员签个遵守交通规则的合同,学校与老师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是一样的道理。

其次,学校签订“自杀免责协议”可能是一种无用之举,这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说的“这样的条款并非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一家独有,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如果学生因情所困、因事所扰,心里想不开,又得不到及时的开导、排解和发泄,而因此走向极端,发生惨剧,到时候公安机关仍然会按照法律处理,而不会因为学校事先签订了“自杀免责协议”而可以事不关已而高枕无忧了。

再次,至所以许多高校明知此举无用却仍然为之?因为当今许多高校曾发生过校园自杀事件,发案原因本是因为家庭原因,有的甚至案发在家里,但一些家长仍然蛮不讲理地与学校对簿公堂,严重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可教育主管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拿学校问责,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学校和老师的社会地位,助长了不良风气的嚣张气焰,破坏校方和家长权利的平等态势。为了保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校方只得无奈地签订“自杀免责协议”,为的是在悲剧突发时与家长争议时有点发语权。

在此,笔者希望高校加强理想道德和人生观的教育,在学校多开展一些有益的思想工作,多注意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倡他们乐观在对待人生,珍爱生命,未雨绸缪把某些学生的自杀、自残动向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更企盼国家尽快建立一个相应保障机制,规范学校和家长的权责范围,为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系湖南省武冈市湾头镇人,大学文化,中学语文高级教师)

(责编:董天慈(实习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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