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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京6月25日电 (唐修军 朱晓颖)被忽悠“签合同能上军校”交了50万元……江苏阜宁县人民法院6月25日公布,该院审理此案,判定收钱方周成偿还交钱方李军50万元,担保人王宏承担如周成不能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
原来,2008年,阜宁籍考生李军高考结束后,自我感觉成绩不理想,立志上军校的他,感到前途迷茫。熟人周成夫妇俩找到他家介绍说,有办法能让李军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经济学院学习,许诺两年毕业后不是干部,其自愿退还所有款项并承担一切责任。
根据周成夫妇要求,2008年9月,李军家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50万元至周成银行账户。周成出具了许诺书,并在该许诺书上注明该费用为李军上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费用,此条待李军两年毕业后分配到部队工作作废。同日,周成又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保证李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经济学院期间享受正规军籍生待遇;保证李军两年毕业后拥有正规军籍,由军校直接分配至部队工作并享受部队副连职待遇;除50万元之外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保证2009年元月底前入伍入学手续寄到李军户籍地民政局,以备查证;两年后如不能保证以上条款必须在15日内退还所受费用50万元并承担两年期间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此,王宏作了担保。看到合同写的很正规,同时又有担保人作了担保,心里有了底。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认为,本案中,李军委托周成通过金钱给付的不正当渠道为李军办理就读军校事宜,该行为侵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为法律所禁止,故他们的委托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根据合同无效返还原则规定,周成夫妇所收取的人民币5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故对李军要求周成返还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军要求周成承担利息、学费、生活费、路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李军自身主观存有较大过错,且相关费用为李军学习、生活所必需,故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李军要求王宏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主合同无效,故该担保无效,但王宏在该担保中明知周成的行为违法,仍对他们承诺担保,主观亦存有过错,其应对周成夫妇应返还原告50万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责任。(文中人物皆为化名)(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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