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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家长要求再检遭拒【2】

2013年05月16日07:24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调查

  不许鉴定怎知处女膜完整?

  公安副局长被问得直接挂电话

  13日晚,万宁警方发布公告称“遭猥亵小学女生经法医鉴定未被性侵”,同时公布了4名受害未成年人在13日进行法医鉴定的结果。称经鉴定,6名未成年女生在与陈某鹏和冯某松接触期间,并未发生性行为。但受害女生家长质疑称,该医检鉴定结果与10日的首次检查结果相矛盾。家长们现场指认鉴定医生为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师杨帅。

  在获悉可能存在两份医检报告后,记者向万宁警方求证,万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叶国彪透露,由于不允许对未成年人进行处女膜破裂的鉴定,法医只能对受害未成年人进行受伤创伤鉴定。当记者追问“如果未进行处女膜破裂鉴定,为何公布处女膜完整的医检报告”时,叶国彪直接挂断了电话,此后无法拨通。

  万宁市委宣传部长陈兴章向记者转述了警方答复:“不存在两次检查鉴定,为避免影响案件侦办,暂不提供其他信息,将尽快向社会公布有关受害者衣物残留物的检验报告”。

  在参与医检的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当班医生李周源表示不了解情况,也不愿提供任何信息,称受害者家长指认的医检医生杨帅14日并未当班。记者通过多方渠道仍无法联系上杨帅。参与13日鉴定的法医陈厚杰也拒绝透露有关鉴定的任何信息。

  双方是否涉及金钱交易?

  仅有陈某鹏提供300元餐费

  就部分媒体称“6名未成年女生收受小学校长1000元”的说法,记者调查显示,这一说法并不属实。

  据海南万宁市委宣传部介绍,万宁警方专案组的调查情况显示,所谓“收受金钱进行性交易”的说法并不属实。依据当事人口供,涉案双方并未提出任何金钱要求。与涉案嫌疑人陈某鹏一起的4名受害未成年人因无钱就餐,由陈某鹏提供了约300元的餐费,除此外没有更多的金钱来往。

  记者就这一说法询问了多名受害未成年人家长,其中一名受害女生的家长王一楠(化名)透露,6名女生在回家后,均未提及有关收受陈某鹏和冯某松金钱的相关信息,其中一名13岁女生在网络上看到相关言论后,情绪已出现极大波动。“希望部分媒体能够负责任地进行报道,而不是为了博取眼球制造假新闻,对受害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家长 到海口为孩子检查遭拒

  据受害女生的家长介绍,他们5名受害女生和家长14日晚到达海口,15日8点半到海南人民医院欲做处女膜检测,被院方以没有公安部门的证明为由拒绝。

  家长带孩子从医院回来后,后郎小学的一名符姓领导到海口联系上了孩子家长,给他们安排好了住宿和吃饭,并在下午带着孩子游玩散步。家长称,孩子下午玩得都挺开心的。

  有两名女生的家长分别告诉记者,他们这两天一直觉得被人跟踪。记者晚上多次致电家长,他们都分别称“讲话不太方便,有人在跟踪我”。

  此外,孩子家长介绍,这两天确实有市领导联系过他们,但是家长并没透露自己在海口,也没有领导要求家长不能与媒体联系。

  据家长透露,他们将在两三天后,在万宁召开记者见面会,具体的细节会在会上向记者介绍。

  □释疑

  刑诉法专家解析案件4点问题

  处女膜完好不等于没有性行为

  (受访者: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1

  以猥亵罪批捕是否合适?

  洪道德表示,在目前未判定强奸与否的情况下,现有证据已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暂时能确定的罪名采取相应措施。逮捕的罪名绝不等于以后必须认定的罪名,在之后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可以根据发现的新证据,来作出罪名上的改变和认定。

  “虽然我们认为有可能是强奸罪,但可能公安机关目前获取的证据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认定。”洪道德说,“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以涉嫌猥亵儿童罪逮捕这两个人是合适的。”

  2

  处女膜与强奸有无关系?

  对于万宁警方以女生处女膜没破裂,判定在开房期间双方未发生性行为一事,洪道德教授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不得以女子的处女膜是否破裂,判断是否发生性行为标准。“处女膜没有破裂,顶多能说明性行为没有造成处女膜破裂。目前,医学上无法确定处女膜破裂与是否有性行为之间的关系,因为性行为不一定造成处女膜破裂,而处女膜破裂也有可能是由运动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3

  有性器接触即强奸未遂?

  此次事件中,有女生检出下体红肿、裂痕等,有舆论认为“双方性器官接触即是强奸未遂”,因此不应仅以猥亵罪论处。洪道德就此表示,这是学术上的观点,法律上并没对此表态。“目前,对于判断性行为是否仅限于性器官接触、性器官要接触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是学术理论上探讨的,法律上并没有说。但是一般来讲,目前实践当中,据我所知采取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幼女来说,以性器官接触是性行为发生的开始,即使只有接触没有进入,就构成未遂”。

  4

  “学生收钱说”意义何在?

  前天,万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此案系女生主动跟校长联系,校长给了女生1000元钱。洪道德表示,只要双方发生性关系了,就应以强奸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以强奸罪论处。他说:“嫖宿幼女的前提条件是发生在如歌舞厅、夜总会等实际上从事色情活动的风月场所,但套在本案上,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所以,哪怕女孩主动找了校长,校长在发生关系之前或之后给了她钱,也是强奸,而不是嫖宿幼女。”

  据京华时报记者 怀若谷 实习记者 聂辉 新华社报道

 

(责编:林露、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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