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闹的艺考背后,隐藏着很多不为人知的秘密。 本报资料照片
广东两名报考北京某美院的学生,一位分数上线却落榜,另一位外语未过线却被录取,这一事件曾引起全国的热论,艺考招生过程的违规操作行为全国都曾出现过。艺考招生怎么才能做到公平公正,如何预防?近日,历下区检察院和山东艺术学院建立“检校共建”制度,通过发挥源头预防、警示教育等作用,最大程度地促进艺考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
艺考成受贿“重灾区”
艺术生招考的腐败问题是影响教育公平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解决艺考招生过程中的弊端,让真正有艺术才能的人走进象牙塔,把无才无德之人挡在高校大门外,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有媒体曾报道广东两位报考北京某美院的同班艺考生,一位分数上线落榜,一位外语未过线反被录取,该美院回应称,是“破格录取”,回应受到广泛质疑;业内人士反映,因监督制度长期欠完善,艺考自主招生与普通招生相比,学校掌握着相当大的自由尺度,权力之大令人咂舌。
在北京某美院破格录取事件中,一位老师说:“美院对专业排名较前的考生有权降低文化分5分录取,但美院并没有在招生简章里作出说明,这种未公布于众的破格录取,难免引发质疑。”
据京城媒体报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至2009年立案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后发现,高校招生领域职务犯罪占35%,而贿赂类犯罪全部集中在艺术及体育特长生等招生过程中,事发原因也多是花钱打点、操作失败后,家长的愤然举报。
艺考专业考试也不同于文化课笔试,评价主观性很大,说考官掌握“生杀大权”也毫不夸张,再加上艺考文化课能大幅降分录取的“诱惑”实在太大,引得孩子成绩不好的家长铤而走险。
每年临到艺考之时,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个别艺考专业老师经常在校园里面“消失”,忙着在全国各地办讲座、开辅导班。
“中间人”成为艺考腐败的关键点
一位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介绍,从全国各地办理此类案件的情况看,艺考招生过程中的作弊现象越来越隐蔽,查处难度也逐年增大,高校教师一般不直接和学生联系,多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学生把自己的意向通过“中间人”转达给招生负责人,送钱等环节也是由“中间人”办理,所以在查办起来难度也非常大。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间人”多为社会交际面广,手里有很多高校资源关系,他们和艺术学校的老师或者负责人有一定的联系,有的“中间人”没有固定的工作,中间人和招生人员接触时多为单独接触,场所也不固定,所以查办起来难度很大。
记者了解到,艺考招生过程中查处的违规操作案件,中间人被判处介绍贿赂罪的很少,主要原因就是难以取证和认定犯罪环节。
校检共建堵住艺考招生漏洞
历下区管辖区域内高校比较多,如何预防艺考招生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是检察院一直关注的焦点。艺考招生过程中,因自身具有的特点,专业考试监考老师可操作的空间比较大,职务犯罪过程隐蔽,所以调查取证相对较难。为防微杜渐,历下区检察院把监督关口前移,和山东艺术学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长期共建机制,从艺考招生报名介入,对招生工作的重要关口加强监督。
今年2月19日,在艺考招生报名的第一天,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内一场特别的签字仪式受到考生和家长的关注,历下区检察院和山东艺术学院校检共建正式签字,检察院提前介入艺考招生,从宣传教育到重点节点把关预防职务犯罪。
记者了解到,历下区检察院和山东艺术学院实行校检共建,检察院利用已有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基地和数字化教育基地,为山东艺术学院设立反腐倡廉教育基地,采取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运用典型案例分析,开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警示教育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山东艺术学院有计划分批次组织教职工到警示基地接受教育。
同时,历下区检察院对山东艺术学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体制、机制、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专家支招
“三部曲”有效预防艺考招生违规行为
预防艺考招生中的舞弊环节,有很多可以借鉴的例子,像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的权威专家组的做法就很有效。监考老师提前封闭,断绝与外界的联系,考前临时抽签,考生和老师只有到考场才能见面,有效预防了监考过程中的舞弊环节。
现在的艺考招生基本都是大学本校老师当考官,学生画画和表演等环节的好坏都由监考老师说了算,而高校教师的工作又相对固定,学生和家长如果想找关系,很容易找到监考人员,客观上为艺考招生作弊提供了便利。
有关专家建议,为有效避免艺考招生过程中的作弊现象,可以采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的专家组抽签方式,临时决定谁是监考人员,可以以一个省为单位,把全省艺术招生的高校教师组织在一起,选拨50名或者更多的教授组成一个专家组,他们负责全省艺术考生的监考。考前一天把专家组成员召集在一起,手机都上交封存,临时抽签,考生不知道哪位教授是自己的监考老师,教授也不知道自己会监考哪名学生。
如果第一关考试过程中有漏网之鱼,学生入校后,对有争议和反映大的考生,高校还可以组织专家组成员对考生进行复查,复查方式、复查人员和考试时一样,临时抽签,采用只降分不加分的方法。为更好的预防艺考招生时的腐败问题,要针对查处的问题加大惩罚力度,让违规违纪者付出代价,艺考招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与社会诚信体系挂钩,与职称评定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以取消高校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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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教师受贿10万被判5年
北京某高校艺术学院舞蹈系原系主任张某,收取2名考生家长10万元好处费,并在专业课考试中给予考生帮助。因两名考生在高考中文化课“不达标”,均未能被录取。事后,张某虽将10万元退还给考生,但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其被海淀检方公诉到法院,张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某在案发前是北京某艺术学院舞蹈系主任。据了解,张某曾经受过良好的专业素质教育,并多次出国深造,她从一名普通的老师逐渐升为系主任,负责主持全系的各项工作。正值事业上升时期,张某却因收受好处费,涉嫌受贿案发。
考生家长杨某在艺考前期,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张某,请她给孩子小杨进行指导。张某提出希望考生家长以“捐资助学款”的名义给其5万元好处费,并承诺她可在招生中进行运作,帮助考生被录取。
在专业课考试中,张某作为评委,也确实在艺术考试科目方面提高了考生小杨的艺术专业课分数。但因小杨在高考中,文化课考试没能达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事后,见事未办成,张某将5万元退给了考生家长。
次年,张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收受另一名考生家长5万元。这次,该考生的文化课分数也因未到录取标准,未被录取。因事没办成,并担心事情败露,张某又将钱退回。其后,一名学生家长将张某举报。检方就此展开调查并多方取证,张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受贿过程。
>>释疑
掩饰犯罪退赃不影响定罪
北京当地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解释说,该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捐资助学款”向考生家长收取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张某两次收取了好处费属于犯罪既遂,之后虽然退回给对方,但不是出于她的主观意向。检察官称,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缴赃款,并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记者 陈彦杰 实习生 张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