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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师获释 无罪不等于无责

2012年11月19日13:41    来源:华声在线    手机看新闻
[华声在线导读]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有了新进展。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有了新进展。温岭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案。当然,这并不代表虐童者将逍遥法外——颜某在获释之前,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5日。虐童女教师获释,高调立案,低调放人,是处罚太轻,还是司法不盲从舆论?

  虐童女教师获释 资料图

  新闻解读

  一、为什么不以涉嫌虐童罪立案?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虐童罪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颜艳红的行为是伤害行为,但是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要求必须有“轻伤”的伤害后果,对人体的组织造成实质破坏或者功能性损害。比如,一刀砍在头上,要头皮断裂达到8厘米以上,才算轻伤;打掉门牙要达到两颗,才构成轻伤。

  阮齐林说,警方之所以考虑寻衅滋事罪,是因为该罪没有硬性的轻伤后果的要求,以此为由进行刑事立案没有法律上的硬伤。

  虐童事件一经爆出,各界纷纷建议设立“虐童罪”,从刑法上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严惩。

  对此,阮齐林认为,设立虐童罪,在操作上仍然存在问题。

  阮齐林分析说,即便在刑法上规定虐童罪,也要加上一个“情节恶劣”。在本案中,即便有虐童罪,也不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仍然要考虑情节是否足够严重。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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