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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师获释 无罪不等于无责【2】

2012年11月19日13:41    来源:华声在线    手机看新闻
[华声在线导读]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有了新进展。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二、为什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阮齐林认同温岭公安目前的处理方式。阮齐林分析说,虐童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颜艳红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法律有两种处罚体系:第一层是治安处罚,处罚手段有行政拘留、罚款等;第二层才是刑事处罚,手段有判处徒刑或死刑等。

  阮齐林说,构成犯罪一般要有比较大的危害性和比较重的伤害后果。

  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阮齐林说,这个标准一般是把人打成轻微伤,或者多次无端打人,对社会产生滋扰,对公众有敌意,造成民众不安。

  阮齐林判断,可能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发现颜艳红的行为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阮齐林说,如果构成寻衅滋事,起码要造成轻微伤,比如头破血流、小孩住院等;或者是多次一贯殴打,给小孩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张维玉表示,公安当初作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该是认为颜艳红殴打他人,侵害了公共秩序。但是他认为,颜的行为不构成“殴打”,没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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