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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女教师获释 无罪不等于无责【3】

2012年11月19日13:41    来源:华声在线    手机看新闻
[华声在线导读]浙江温岭幼儿教师颜某虐童一事有了新进展。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三、多刑拘7天警方违不违法?

  警方决定对颜艳红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而实际上颜艳红已经被羁押22天。

  对此,阮齐林认为,不能因此认为公安办了错案,因为颜艳红的违法事实是确实存在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和期限内,没有违反诉讼法。

  但是,阮齐林认为,颜艳红的行为事实是清楚的,她不会妨碍调查,也不会逃跑,没有必要对颜进行刑事拘留,应该允许其取保候审。

  新闻观察

  虐童女教师获释 无罪不等于无责

  文/王琳

  在舆论一片哗然中,值得肯定的是,民意并未对司法的独立判断构成影响。但对颜某不构成犯罪的反复论证与阐释,又使得颜某在虐童事件中的违法性被人为忽略。这一事件中,罪与非罪的技术探讨固然重要,在此之前的是非判断更需明了。颜某虐童行为的违法性是毫无异议。如果说司法的追求是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那么,颜某依现行法不构成犯罪只是正义的一部分。她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是正义的另一部分。强调法治独立于民意,却不能给公众造成这样的错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司法机关不能把虐童者怎么样。

  责任体系是一个整体。刑事责任仅仅是这个责任体系中的一部分。颜某的违法行为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她仍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说,拘留15天已足以吓阻一些潜在的虐童者。媒体讨论的重点应是着力将这种行政责任传递给更多的公众,而不是老聚焦在罪与非罪或司法与民意的亲疏上。

  就此案而言,如何处罚颜某是一面,如何保障被害的儿童则是另一面。行政拘留代表行政机关对行为人挑战国家法度的惩治,被害儿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就其民事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法律人为颜某鸣不平,自有其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样,若有法律人能为被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推动法治管道内的维权行动,当更有其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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