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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測常識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劉冉

2012年11月22日14:50        手機看新聞

近年來國考和聯考常識對法律部分的考查,除去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老牌重點法律之外,對於考試當年新出台的重要法律也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如下表所示:

題目出處

考查新法

新法公布時間

2012國考13題

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

2012.421聯考“兵役制度”

兵役法

2011年

2011國考7題

村委會組織法

2010年

2011國考8題

國防動員法

2010年

2011國考9題

選舉法

2010年

 

………

 

由此可見新法在法律常識中的比重還是較大的,2013年國考考查當年新法的可能性相當大。今年3月,飽受社會關注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終於出台,開啟了訴訟法大修的序幕。為了保証法制統一,同為重要程序法的《民事訴訟法》勢必要進行相應修改。8月31日,《民事訴訟法》繼2007年之后又頒布了修正案,成為今年又一部重要的新法。

學界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意見集中存在於當事人提請再審難、取証難等方面,同時鑒於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大面積致害等現實,借鑒西方經驗開啟公益訴訟的呼聲也一直較高。2007年的修正案曾對再審程序進行了修改,本次修正案進一步進行了明確規定和完善。

一、總則部分

(一)管轄規定的進一步明確

1.選擇管轄適用范圍擴大: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適用的案由不再拘泥於合同糾紛,而且除原法條規定的可供選擇的五個地點外,加入了兜底規定,這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同時也適應了當前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2.管轄權轉移的限制:民事訴訟中,上級法院可以將本院管轄的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但出於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的要求,本次修正案規定,必須報請其上級法院批准。由此便限制了法院擅自推托案件、損害當事人利益情況的出現。

(二)公益訴訟的引入

傳統訴訟理論認為,隻有自身直接利益遭受侵害的當事人才有權提起訴訟。然而隨著社會公共領域的延伸和公共事務數量的增長,公共利益越來越容易遭受侵害,但卻沒有一個適格的主體站出來主張賠償。公益訴訟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有權在自身利益並為受到直接損害的情況下,針對侵犯公共利益或某些群體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原《民事訴訟法》要求原告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並沒有規定公益訴訟。但當前環境污染、產品事故屢次發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進行處罰。本次修正案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邁出關鍵一步。

(三)証據制度的變化

1.電子証據: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將電子証據納入証據范圍后,電子數據也進入了《民事訴訟法》的法定証據范圍,這為當事人收集証據提供了便利。

2.証人出庭的保障

(1)凡知道案件情況的,都有出庭作証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不能作証。

(2)嚴格限制書面証言:隻有因健康原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通過書面証言、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証。

(3)物質保障:証人履行出庭義務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由敗訴一方負擔﹔當事人申請証人作証的,該當事人先行墊付﹔法院依職權通知的,法院先行墊付。

二、審判程序

(一)公眾監督的加強:第156條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本條將生效裁決置於公眾監督之下,進一步保障了審判的公平公開,並有助於督促各級法院提高業務水平,避免錯案的發生。

(二)簡易程序更簡易

1.適用案件: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法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約定)。

2.一審終審的條件:法院審理上述法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一審終審

(三)再審程序的再修改

1.再審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証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証據証明,或主要証據是偽造的,或主要証據未經質証的﹔

(3)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証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或違反回避程序的﹔

(5)違反法定程序: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的﹔剝奪辯論權利的﹔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

(7)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2.再審的提出: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雙方均為公民的,也可向原審法院申請,不停止原判的執行。

3.禁止再審: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4.后果:決定再審的案件,中止原判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不中止。

另外,本次修訂還對保全措施、執行程序等進行了修改,同時針對調解結案率提高的現狀,增加了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的程序﹔針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程序,對於支付令、送達程序等也做了修改。但相比之下,亮點還是在於公益訴訟的增加和再審程序的進一步明確,華圖公務員考試研究中心提醒考生,這部分也是需要著重加強把握的。

來源:華圖教育

(責任編輯:袁勃、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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