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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加班存爭議 一字之差待遇大不同

閔丹

2013年02月22日15:39        手機看新聞

關於加班費的勞動糾紛,在職場上很常見。按照相關政策的規定,值班和加班的概念是有區別的。特別是在一些特殊性、需要輪崗的崗位上。怎樣去區別值班和加班的概念呢?

侵權事實:工作時間超過法定 節日不休加班沒錢

案例

李師傅今年50歲,是北京一家物業公司的電工,崗位實行的是“做一休二”的輪班制,即上班24小時休息48小時,而且不分節假日和公休日,隻要當天輪到誰來上班,就必須24小時在崗。

今年春節過后,李師傅向公司提出調換工作時間,因為連續24小時上班身體吃不消,但公司表示已經實行輪班制多年,無法做調整,如果無法承受隻能選擇離職。無奈,李師傅決定結束雙方的勞動關系,但他提出,物業公司必須給予補償,支付他工作一年半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用。

李師傅的要求遭到了物業公司的拒絕。公司指出,在和李師傅簽訂的勞動合同裡,已經注明了是輪班制。在李師傅工作的24小時裡,晚上是可以適當休息的,有活了才去干,應該算值班。

同時,物業崗位實行的是非標准工時制,所以不必支付加班費。對於物業的說法,李師傅表示不認可,他告訴記者,公司根本說不上實行的是什麼工時制標准,就算實行的是非標准工時制,也已經超過了國家法定的工作時間。如果以一個月30天來計算,他上10天班休息20(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天,上班時間是240小時,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案例剖析:特殊工時未經審批 加班費用企業照付

物業公司拒絕支付加班費后,李師傅找到了西城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進行政策咨詢,希望得到工會部門的幫助。受理本案的工會律師范玉強在調查中發現,物業公司給出的理由是,李師傅的工作時間裡有休息時間,所以並未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在從事的都是電工崗位的情況下,該公司並沒有具體指出李師傅哪些時間算正常工作,哪些時間算是值班。李師傅提供的勞動合同上也注明了他的工作時間是“上24小時休48小時。”對於值班的說法,企業並不能拿出証明材料。

物業公司在拒絕支付李先生超時工作的加班費時,曾提出其實行的是“非標准工時制”。按照我國關於工時制的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實行標准工時制以外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報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記者在詢問該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后發現,該公司並未履行特殊工時制的審批手續。

范律師告訴記者,如果沒有依法向勞動部門進行過審批,物業公司並不能擅自實行綜合工時制,因此李師傅實際實行的仍然是標准工時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時間來算,在李先生的工作時間中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公司應該支付加班費。

在調解過程中,范律師向物業公司指出,李師傅在法定節假日,如國慶、春節等工作,即使公司實行了特殊的工時制度,單位也應該依法支付加班費。

經過調解,物業公司和李師傅就加班費賠償達成一致,並簽訂了調解協議書,物業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師傅5000元的加班費。

專家點評:加班值班易存爭議 企業制度應當規范

范玉強律師介紹,李師傅的工作時間中可以休息的時間到底算值班還是加班?物業公司的輪班工作制是否屬於標准工時制?這是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

(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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