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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加班存爭議 一字之差待遇大不同【2】

閔丹

2013年02月22日15:39        手機看新聞

按照司法解釋,值班和加班是有區別的,最主要是看工作性質。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時間范圍內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值班一般是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因此認定加班還是值班,最重要的一方面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值班期間所從事的工作與正常工作期間從事的工作基本相同,應當視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來處理。

而實踐中有大量的物業員工、夜間值班的保安,可能在值班期間僅僅是一種巡視,或者短時間的勞動,職工可以在工作期間休息的,在認定為加班還是值班上易產生爭議。

本案中,盡管物業公司認為夜間李先生有一定的休息時間,應該算值班,但實際上,李先生的工作時間已經在勞動合同上注明,公司也沒實行特殊工時制,超出法定的部分應該算加班。

物業公司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安排了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輪班工作方式,職工的工作時間大大的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標准工時制的法定時間。企業在未經勞動部門的審批的情況下,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為名,隨意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不支付職工加班費,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也為自己埋下了法律隱患。

為此,范律師建議,特殊行業的企業應該制定規范的工時制度,根據需要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安排職工從事特殊工時制度的工種時,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或在已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注明,保障職工的休息休假和身體健康。

因此,勞動者需要知曉自己從事勞動的具體內容,謹防用人單位混淆概念,變相侵權。

來源:勞動午報

(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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