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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虐童僅“入罪”是不夠的

王琳

2012年11月26日09:52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近期,雖然身陷溫嶺虐童案漩渦中的前幼師顏某已被警方釋放,但有關此事的輿論熱議仍在持續。有媒體呼吁還顏某一個冷靜的空間,也有網民對顏某迄今仍無一句道歉而憤憤不平。還有消息稱,受虐兒童的家長將以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顏某擔責。

從法律上看,警方撤案的確不是溫嶺虐童案的終點。因為警方撤案並不等於顏某不涉嫌犯罪﹔國家追訴不介入並不代表自訴也不介入。再退一步,即便顏某無罪也不代表顏某無責。法律責任是一個體系,在刑事責任之外,還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受虐兒童的近親屬有權就本案的民事索賠部分提起侵權之訴。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評論者可以自己放棄對這宗虐童案的關注,還顏某一個清靜,但卻不能要求受虐兒童及其家屬還給顏某清靜——當事人有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

在我看來,一些法律人所關注的“司法與民意的關系”也非此案的核心。虐童案的核心當然是也隻能是虐童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我指的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之內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媒體有義務用報道厘清虐童的法律責任,並廣而告之。渲染現行法律拿虐童者沒轍隻能令更多虐童者和潛在的虐童者肆無忌憚。

溫嶺虐童案給我們的啟迪是多方面的。在責任意識上,顏某有顏某的責任、園方有園方的責任、媒體有媒體的責任、法律人也有法律人的責任。迄今為止,顏某已受到了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在我的觀察視野之內,一些頗有影響力的媒體和微博上的有些知名大V也應自省——他們在刊載或轉發受害兒童的影像及個人信息時未作任何技術處理。以侵害兒童的方式大談保護司法獨立於民意,有何說服力可言?

司法官的責任首要的就是以事實為依據,正確適用法律。司法官無需對立法的不完善擔責——那主要是立法者的責任。由溫嶺虐童案而暴露出的眾多法律漏洞,的確亟待彌補。

但這些立法上的漏洞絕非一個“虐童罪”可以涵蓋。正如法律責任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也需要一個完整的體系。舉個例子,虐童的發現機制,就引人深思。溫嶺虐童案之所以進入司法的視野,是因為施虐者自曝及網友的人肉搜索,這並非常態化的觸發。而在美國絕大多數州,對虐童行為知情不報的,都可能面臨罰金或短期監禁。

美國政府專門設置的兒童保護機構兒童局也有助於及時發現、並及時化解虐童行為。對有虐童傾向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政府會安排專門的心理工作者進行心理矯正輔導。輔導結束后再由相關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合格者才能獲得孩子的監護權。政府部門、社區組織、評估機構以及心理干預機構等,連同司法介入一起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兒童保護體系。很難設想,如果沒有這些關聯制度,光在刑法中引入了“虐童罪”,又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而在立法技術上,擴大虐待罪的主體范圍,較之對虐童行為單獨定罪,要可行得多。

(責任編輯:袁勃、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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