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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集信息要明示使用目的

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8月14日08:32 |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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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校采集信息要明示使用目的

本报讯(记者 武文娟)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教育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充分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和隐私权。面向师生、家长采集信息应公开采集使用规则,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期限。

“出台《管理办法》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教育数据缺乏统一标准、统计口径不一致,深度利用困难,跨部门协调数据流程繁琐,学校重复上报等问题,力求从机制层面解决。”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全市“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指导督促各部门有序采集数据、主动共享数据、合规利用数据,实现全流程闭环管理。建立全市教育大数据治理统筹推进机制,盘活各类教育数据,实现常态汇聚与共享,依托大数据促进教育治理能力提升,培育教育新场景。

《管理办法》提到,各单位依据职责采集教育数据资源,做到“应采必采”“全面覆盖”,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得重复采集;能够从市场获取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获取;涉及统计数据资源的采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采集数据。教育数据资源应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存储和管理,对未采用数字化方式采集的,要逐步完成数字化处理。所采集数据资源要确保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和时效性。面向师生、家长采集信息应公开采集使用规则,明示采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期限。

《管理办法》还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对教育数据资源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教育数据资源采集、共享、开放和使用安全;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充分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存储100万条以上个人信息的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定为三级以上,单位要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

市教委表示,按照“谁提供、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确保数据资源的质量和时效。使用单位对共享获取的数据资源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各单位如存在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等情况,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未按规定整改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编:梁秋坪、李依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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