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教育>>滚动新闻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2】

2016年09月26日08:33 | 来源:中国普法网
小字号
原标题: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三、(本题22分)

  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期间,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明确为2.3克并作出了补充起诉,据此原审法院以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2.3克、7.6克毒品改判顾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二审法院。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责编:林露、熊旭)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