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学校长将摘“官帽” 实施校长职级制
实施校长职级制,不再受行政级别天花板约束
2016-03-17 我有话说(0人参与)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芳宇)深圳将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淡化行政级别摘掉“官帽子”。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人社局获悉,《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等文件已经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即日正式发布实施。实施校长职级制之后,一个区属中学的副校长任职满三年后,在符合其他任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竞聘市属中学正校长,不再受学校行政级别天花板约束。
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
深圳市人社局负责人称,《办法》所称的校长职级制,是指在本市公办中小学设置独立的校长职级序列,建立独立的校长职务通道和专业的职级评定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校长进行综合评定、分级聘任的校长管理制度。
该负责人表示,校长职级制通过设计校长职级体系,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激励机制。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着重对职级设置、校长的选拔聘用、职级评价等要素进行了规定,以促进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校长职级制总体原则是“分级聘用、统一评级”,即在不改变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选拔产生后纳入职级管理,由独立的职级评定委员会对市区中小学校长进行职级评定。制度设计上既着眼于制度重构,也兼顾与现有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使其在尽可能实现改革目标的同时,也能够在现行人事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有效运转,校长群体相对独立而不孤立,入口与出口畅通,并能够与其他群体适度交流。
“实施校长职级制之后,一个区属中学的副校长任职满三年后,在符合其他任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竞聘市属中学正校长。不再受学校行政级别天花板约束。”以前的正副校长任职条件是对照所在学校的行政岗位级别,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实施校长职级制后,正校长的应聘条件为: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副校长的应聘条件为:同时具备相应的教学经历和内设机构管理正职经历。正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均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
年度考核不合格撤销职级
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评定委员会根据职级数量空缺情况,在核定的职级数量范围内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临时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首次受聘为校长职务的,原则上均从该职务最低职级起任,其中正校长认定为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认定为四级副校长。属本市引进的市外校长或者从本市其他单位聘任校长的,可由市、区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职级。
三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四级正、副校长在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两次为基本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长交流办法,鼓励优秀校长向偏远或者基础薄弱的学校交流,提升教育质量。中小学校长不再担任校长职务的,可以根据职级工资执行情况,在本市教育系统内转聘等于或者高于受聘校长前岗位等级的岗位,但被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解除聘任的除外。
设申诉委员会监督评定
这样评级后,校长们的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记者了解到,在职级工资方面,《办法》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实施中的投诉与申诉,对职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申诉委员会由教育专家或者社会知名人士3人,与市教育、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各1人组成。
参评校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自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成员在评定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失职失责、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情况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取消其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选拔应聘
任职条件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
中小学正、副校长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产生,其后纳入职级制管理。
正校长的应聘条件为: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副校长的应聘条件为:同时具备相应的教学经历和内设机构管理正职经历。正副校长的任职条件均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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