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高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应来自合法渠道
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记者贺迎春)本网综合消息,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最近印发《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高校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暂行办法》指出,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高校相关部门批准。高校团委要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
《暂行办法》指出,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高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要实行年审制度,及时做好学生社团事项变更的登记、章程的修改和注销等工作。
《暂行办法》指出,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该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办法》指出,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高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高校团委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和管理。
《办法》最后强调,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向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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