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安乐死"争议:当"生命尊严"遭遇"生命权利"【2】

“生命的权利”和“我不愿这样活着”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
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就在本月初,苏州儿童医院门口,一位女士抱着两个月大婴儿跪在地上哭,一位男子在旁边举着一张纸,上面写着:宝宝求安乐死,因病无法治愈,每天忍受着痛苦。这名患儿出生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罕见的怪病,嘴唇发紫,全身抽搐。在上海复旦附属儿科医院,经过多项检查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宝宝得了严重的高胰岛素血症。经过手术,目前宝宝胰腺已被切除95%。父母实在不忍心孩子遭受这样的痛苦,因此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而目前小宝宝经过多方救助,症状已稍有缓解,孩子父母表示,会继续带孩子治疗下去。
2007年,宁夏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求安乐死事件,就曾引起全国网民的关注。当时她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动,丧失全部自理能力。绝望中的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草案),希望能有全国人大代表帮助她提交。她说: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
采访中,多家医院临床医生告诉记者,不少晚期癌症病人都有过“安乐死”的请求。但是我国法律目前明确禁止“安乐死”,因此不可能有医疗机构执行。
“禁区”下的争议走向何方
法学专家称,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安乐死”这一说法,安徽霍邱这名脑重伤男童家属想为孩子实施“安乐死”,此举涉嫌违法。亲人重病,家人想为其终结痛苦,心情可以理解,但谁也无权主动剥夺病人的生命。如果实施,就可能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根发说,我国宪法规定要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安乐死”与现行法律是冲突的。“安乐死”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医疗制度关系最为密切。从价值判断看,安乐死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条件和社会环境之下,尚不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法学专家表示,“安乐死”既涉及法律,更涉及人类生命伦理。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即便如此,安乐死也依然争议不断。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安乐死的条件一般是病人遭受着躯体上的极端痛苦,但现在却越来越多被解释为精神上的痛苦。
社会学家称,我国一些“求死”事件背后反映出社会救济、保障还没有系统化和成熟化这一现实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保障能力有限,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现象普遍存在。
安徽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介绍,允许病人选择安乐死的前提应是,亲人、医疗机构、社会慈善组织尤其是政府救济均已充分尽到了挽救生命的责任。而我国的现状是,因无钱医治而不得不放弃治疗而等死的现象绝非个别。如果一旦法律允许安乐死,负面效果不堪设想。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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