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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87版“孙悟空”受章金莱肖像权保护 网游公司不构成侵权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1987版《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扮演者章金莱(六小龄童)起诉网络游戏公司侵犯人格权一案已有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请求。但法院在判决中,首次对“肖像权”进行了扩大解释,认为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应当受章金莱肖像权的保护。
告网游公司维权
章金莱发现蓝港在线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章金莱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判决驳回章金莱的诉讼请求。章金莱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终审驳回上诉
昨天,市一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章金莱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能否作为其肖像权予以保护这一焦点问题,市一中院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市一中院认为,法律之所以保护肖像权,是因为肖像中所体现的精神和财产的利益与人格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看到其饰演的“孙悟空”就能认出其饰演者章金莱,并且答案是唯一的。
网游形象不构成侵权
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说明充分表示出应该承认人格权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并应该对人格权中的财产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也就是说,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是防止对人格权实施商品化侵权的前提。
本案中,市一中院之所以驳回章金莱的上诉,是由于认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观众能够立即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因此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
晨报记者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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