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间嬉戏酿“悲剧” 男孩搂脖颈致人九级伤残--教育--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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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间嬉戏酿“悲剧” 男孩搂脖颈致人九级伤残

2013年04月19日14:18    来源:兰州晚报    手机看新闻

  见到负责给本班教室开门的同学小鹏(化名)终于来了,在楼道内和其他同学一起等待开门的小林(化名)不由得上前将小鹏从脖颈搂了一下,没想到小林的这一嬉戏举动竟成为构成小鹏右脚踝九级伤残的直接原因。18日记者获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小林监护人和两人所属学校白银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白银八中)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小林父母赔偿小鹏各项费用共计6.5万余元、白银八中赔偿小鹏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的裁定。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小鹏与小林均系白银八中初一年级同班同学,而小鹏被班主任安排负责带本班教室门钥匙。2012年4月21日早晨第一节课上课前,因小鹏迟到未按时打开教室门,造成该班同学聚集在教学楼楼道内等待。当小鹏赶到时,小林即上前从脖颈搂了一下小鹏,没想到小鹏当时就感到右脚踝部位剧痛,经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内、外踝粉碎骨折,右下胫腓联合分离和右小腿远端软组织挫伤。小鹏在医院住院治疗40天,共支付医疗费11844元。经有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鹏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6000元-7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小林在与原告小鹏嬉戏中,因行为不慎与造成小鹏受伤害有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了侵权,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八中初一年级小鹏的班主任理应在上课之前检查本班学生到校情况,但其却在同学们因本班教室门未打开而聚集在楼道内造成秩序混乱的情况下未在教学现场,从而导致原告小鹏与被告小林在嬉戏中受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存在一定的未尽管理职责,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小林作为侵权人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八中作为教学单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计算,一审法院最后裁定被告小林父母向原告小鹏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65030元;被告白银八中向原告小鹏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6258元。

  一审宣判后,白银八中和小林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的相关费用及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适当,驳回两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王万盈 通讯员 梁晓瑜)

(来源: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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