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没有患上健忘症的话,我们不会忘记,关于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隔几年就会“集中暴发”一次,被媒体集中曝光。在笔者的印象中,近十年来我们已经历了数次这样的讨论,但每次都是“程序”的简单重复,并未真正触动原有的体制和机制。
在我看来,一些典型或极端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事件的反复发生,并非老师们没有记性,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涉事教师素质低下、简单粗暴,更不应该对涉事教师进行全面否定。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在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是否应当享有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问题上没有统一认识,缺乏明确规范。这就导致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管理听课学生维持班级纪律上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
而与此同时,应试教育和学校考核的巨大压力又要求老师不得不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班级纪律,督促表现欠佳的学生改正错误、迎头赶上,情急之下动手和动口在所难免。当然,这背后还有中国传统的“严师出高徒”、“师徒如父子”思想观念影响。因为整个社会思想认识严重不一,因为没有法定的标准和尺度,一方面导致部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超出社会接受范围,另一方面也造成社会对惩戒行为评价的差异,导致舆论的过度反应,显然这都不利于教师认真履行职责,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此,笔者认为,我国亟须在全社会展开一场“教育惩戒权”大讨论,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健全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