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違規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邊界 打掉披著“馬甲”的培訓有法可依了
“家政服務”“直播變錄播”“兒童劇本殺”……在這些看似正常的活動背后,卻隱藏著不少學科類培訓的名目。“雙減”政策落地一年多以來,成效顯著,然而仍有部分個人和機構利用家長焦慮心理,以更為隱蔽的形式開展學科培訓。部分地方對校外培訓監管執法不到位問題逐步顯現,影響“雙減”政策的落實。
近日,教育部發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此,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任海濤表示,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整治校外培訓決心、力度很大,但是涉及處罰對象、處罰標准等具體問題,部分地方仍然感到無從下手。《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著眼點就是為了給各地整治校外培訓提供方法指引,讓具體工作有所憑據。
針對性強、處罰力度大,有助於全面規范校外培訓
自“雙減”開展以來,隨著校外培訓治理深化,校外培訓治理的難度不斷加大,一些地方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換個“馬甲”逃避監管等隱形變異問題,這對教育行政執法的需求日益增強。
早在2021年9月,《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把7類違規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認定為隱形變異形態,要求各地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隱形變異學科培訓進行查處。
此次公布的《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則明確規定,對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學科類培訓等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任海濤看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處罰強度較高,比如對於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開展培訓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証等處罰,這是除行政拘留之外的嚴重程度最高的行政處罰措施。
首都師范大學中小學校外教育研究院院長、教授薛海平也表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給出的處罰種類較多,對不同性質、不同范圍和不同違法程度的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有不同強度的處罰措施,針對性強,對違法違規的校外培訓機構和其他校外培訓主體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有助於全面規范校外培訓主體的培訓行為,防范各類隱形變異校外培訓活動。
“在這樣嚴厲的處罰措施之下,再進行違法校外培訓的代價是很高的,為校外培訓提供場所的相關人員也會受到處罰,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或有關責任人還有可能會被限制從業。在這種態勢下,希望能達到違法校外培訓者‘三思而放棄’的效果。”任海濤說。
聚焦執法過程程序,校外培訓監管執法體系逐漸形成
今年2月,教育部會同中央編辦、司法部出台《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到2024年,基本建成權責明晰、管理規范、運轉順暢、保障有力、監管到位的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體系。
薛海平認為,其中關於“健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各部門分工負責的聯合執法機制,建立校外培訓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完善嚴重違法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終身禁入機制”的表述最具新意。“司法部的參與意味著加強校外培訓的監管與刑事司法銜接,對違反中央部署的校外培訓機構的開展做出嚴肅問責。《意見》主要起到奠定基礎、提供指導方向的作用,而《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則聚焦執法過程,完善執法程序,進一步規定行政處罰,為校外培訓機構監管的執法提供具體法律依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加強對校外培訓的監管治理,亟須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教授馬懷德對此表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范開展的法律實施活動,是日常式、常態性、法治化的監管活動。推進校外培訓行政執法,實質上是將相關教育法律規范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落到實處的過程,增強了教育法律制度的剛性和權威,能夠有效規范校外培訓行業秩序,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2021年,教育部組織開展首次行政執法証考試並頒發執法証,教育執法工作隊伍建設初具規模。針對一些地區不懂執法、不會執法問題,今年3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流程圖和文書格式范本的通知》,分別設置簡易程序8個環節和普通程序13個環節,對於當事人要求聽証的,設置聽証程序8個環節,制定42個格式文書范本。要求各地在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中按圖執法,全面使用格式文書,對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証、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部過程記錄和全面系統歸檔,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實現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不斷規范執法行為。
校外培訓監管執法工作的“四梁八柱”正逐漸成型。此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原則和種類、實施機關、管轄和適用、主要違法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和執行、執法監督等方面內容。任海濤表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是對《意見》中提出的宏觀制度設計、工作思路的具象化落實,對執法機制、執法主體職責、執法的流程和方式等有清晰的條文予以表述,雙方一脈相承,標志著校外培訓整治的進一步規范化。
明晰監管權責權限,提升校外培訓監管法制化水平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台,對校外培訓監管過程中行政處罰進行了系統、嚴格、詳細的規定,自此校外培訓治理有了專門的法規,為基層校外培訓監管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提升了我國校外培訓監管法治化水平。”薛海平說。
薛海平表示,《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既為執法機構的執法提供了參考,又對違規校外培訓機構起到了警示作用,規范執法程序的同時提高執法的公信力,建立起更科學的執法體系,將違規執法的后果法定化。並對不同層級的執法部門賦予了相應的執法權限,不但解決教育行政部門監管不清和權責不明等問題,保障了執法部門依法執法,還為《意見》出台后執法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執法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加強了程序合法性。
“《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雖然是一個行政處罰辦法,但是具有很明顯的教育立法色彩,那就是以未成年人權益為中心,立法初衷並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是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出發,規范校外培訓主體的行為。”任海濤希望,治理違規校外培訓“有法可依”的水平可以進一步提高,《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屬於部門規章,需要進一步提高有關法規的法律位階,使治理行為更持久、更有力,更見實效。
(記者 楊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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