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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鬆綁”離不開科學的人才工作業績觀

蘇中興
2022年04月10日08:1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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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才工作會議上指出,要根據需要和實際向用人主體充分授權,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中的積極作用。用人主體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下放的權限接得住、用得好。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人才體制機制改革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一些部門和地方還存在“最后一公裡”不暢通的問題,需要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多年困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打通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最后一公裡”的關鍵,是要樹立科學的人才工作業績觀,在堅持黨對人才工作全面領導下,讓社會各界力量廣泛參與到人才工作格局中,更加突出用人單位的主體地位,統籌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打造人才制度優勢。

建立和完善分級授權管理體系

當前,一些地方的人才工作由政府主導,市場和用人主體的應有作用未能全面發揮﹔一些地方熱衷於各種“戴帽”人才的引進,卻不關心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匹配度,也不關心人才引進后的使用效果﹔有的地方熱衷於舉辦各種人才評價和評獎活動,用行政權力來評價人才、分配資源,不但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而且導致一些人才不能專心於科研。

完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需要加快政府人才管理職能轉變,向用人主體充分授權,真授權、授到位。在國家創新體系頂層設計、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系統協調、人才宏觀管理、政策法規制定、公共服務、監督保障等方面,在國家級戰略科學家引進與培養、國際大科學計劃、“卡脖子”技術突破等方面,政府部門可以更好地發揮作用。但是,在微觀層面的人才引進、評價、激勵等活動中,政府部門要主動放權,讓用人主體和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

要建立和完善人才工作分級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不同層級政府在人才工作上的職責、權限和管控要點。在這些方面,一些大型國有企業的人力資源授權管控體系值得借鑒。企業集團通過明確的人才管理責任權限劃分,規定哪些是集團管,哪些授權二級公司做﹔二級公司也有職責權限清單,規定哪些是二級公司管,哪些授權三級公司做。對具體的用人單位而言,人力資源管理相關事項哪些可以自主決策、哪些需要上級審核、哪些需要報備,清晰明了。在授權的同時,企業集團總部也會對下級單位進行人力資源檢查和審計,確保用人單位把權力用好。

科學考核引導政府簡政放權

盡管《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已經出台多年,但一些地方政府的人才管理職能轉變卻不盡如人意。各地人才政策、人才評價、人才獎項、人才基金種類繁多。一些地方習慣把出台多少人才政策當政績,卻不重視人才政策的落實、評估和改進。這種現象和缺乏科學的人才工作業績評價體系有很大關系。

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業績考核,在引導政府部門正確履職方面能夠發揮重要的指揮棒作用。我國在污染防治、脫貧攻堅等重大專項任務的完成中,都是通過考核層層壓實責任,這為政府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了借鑒。

必須樹立科學的人才工作業績觀。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等微觀層面的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用人主體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不是政府管得越多就越有成績,凡是市場機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要盡量減少政府干預。不能簡單地把政策當政績,要看各項政策在實踐中是否激發了人才的創新活力。不是引進多少數量的“戴帽”人才就是業績,而要看人才有沒有發揮預期作用,帶動事業發展。要學會做減法,取消一項不合理的人才政策也是業績,甚至比出台一項新政策更重要。事實上,有些過時的人才政策已經成為制約人才市場化流動和科技創新活力的障礙。要引導有關部門加快人才管理職能轉變,需要改變人才工作的業績評價體系,通過科學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引導相關部門有所為有所不為,將人才工作重點轉向人才宏觀管理、公共服務、環境優化、人才政策效果評估與改進等方面。

確保用人單位履行好主體責任

當前,盡管用人主體在人才發展格局中發揮了不少作用,但仍與黨中央對人才工作的預期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在於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中的主觀能動性、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還有一定差距,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履行得還不夠充分。

用人單位要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用好授權、履責到位,搭建能夠干事創業的平台,確保廣大人才能靜心做學問、搞研究,唯有專注科研、聚焦主業,才能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要根據需要和實際向用人主體充分授權,增強用人主體識人用人的自主權和責任感,強化監督管理,將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內外兼顧”的長效工作機制。

用人主體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下放的權限接得住、用得好。上級部門可以不定期對用人主體進行人事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用人主體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的問題,監督用人單位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要問責。

用人主體應自覺擔負聚人用人主體責任,當好“用人主角”。一方面用人主體要履行責任,加強內部治理,構建合理有效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加強盡職履責的頂層設計,確保政府下放的權限能夠接得住、用得好。另一方面,政府機構要加強宏觀指導,做好統籌協調,履行好人才政策的制定者、引導者和監督者的職責定位﹔構建用人主體授權追蹤反饋機制,做好監督追責,用人主體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要嚴格問責﹔積極鼓勵市場、社會等各類主體共同參與監督,完善內外監督體系。

(作者:蘇中興,系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人力資源管理系主任、教授)

(責編:郝孟佳、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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