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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傷,都怪學校?有沒有零責任?

2015年05月11日15:54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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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孩子在校受傷,都怪學校?有沒有零責任?

圖片來源:網絡

  保護未成年人遠離傷害,不僅是學校的職責,也是家長應該承擔的責任。然而,現實中有的家長對法律規定不太了解,或是出於“愛子心切”,往往存在過度維權的情況。

  不管孩子是在什麼情況下受到傷害,多數家長都希望學校承擔全部責任。那麼,孩子被家長送到學校之后,學校就要對他們的一切活動負責嗎?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了,責任人到底是學校還是監護人——家長?

  零責任

  學校盡到管理職責

  不擔侵權責任

  在北京的一所高中,小元和小陽是一對同年級不同班的好哥們。一天打完球后,小陽因為衣服臟了,借走了小元的校服。第二天,小元向小陽索要自己的校服,言語間開起了小陽的玩笑,小陽覺得難堪竟不同意歸還校服。小元不以為意繼續開小陽玩笑,期間還戳了小陽幾下。被開玩笑的小陽惱羞成怒,送給小元一記拳頭,兩人隨后扭打在一起。聞訊而來的老師立即將兩人分開,當即向在場同學和小元及小陽詢問了打架的經過。將小元送往醫務室后,老師通知了雙方家長。這之后,小元將小陽、學校一並訴至法院。

  小元的父母覺得兒子被打傷,學校也負有責任,當時正是自由活動時間,操場上的監管老師應該第一時間阻止兩個孩子打架。但最終,法院判決小陽的父母進行賠償,而學校不必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說

  “許多家長對於學校安全保障義務的認識存在偏差,認為孩子到了學校就應該學校全權負責,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谷世波稱。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學校在這件事上盡到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 谷世波法官表示,在這兩個孩子打斗時,老師及時趕到現場調查情況,將小元帶到醫務室治療又通知了雙方家長,學校事后也對小陽進行了校紀處分。由此可見,學校無須就小元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侵權責任。但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陽的沖動對他人造成傷害,應該由他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部分擔責

  孩子犯錯惹禍

  學校一起承擔責任

  一份公開的調研報告顯示,在校園傷害事故中,65%以上發生在學生嬉戲打鬧中。從責任認定中,我們不難發現,學校、家長及學生自身都應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小天與小朋是某中學的同班同學,還是寢室裡的上下鋪。一天午休時間,小天跟小朋在宿舍內打鬧,扭打中小天的嘴磕在床頭上,致兩顆上門牙折斷。

  事后,同寢室的同學去報告生活老師,但是沒有找到老師。班主任在午休巡視的時候才發現小天的牙齒斷了。班主任讓兩人分別寫了事情經過,又通知了雙方家長。但這兩份書寫材料被班主任不慎丟失。小天到醫院就診后,小朋的父母主動支付了兩千元醫藥費,但牙齒需要持續治療,小朋的父母得知治療費用較高后拒絕再支付。之后,小天將小朋和學校訴至法院。經過審理,法院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判定小天、小朋、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比4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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