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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傷,都怪學校?有沒有零責任?【2】

2015年05月11日15:54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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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孩子在校受傷,都怪學校?有沒有零責任?

  法官

  年滿10歲又不足16歲的孩子在法律上被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事發時,小天和小朋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他們在認識、處理同學間人身損害事件上能力不足,校方履行管理職責不僅體現在建立健全、落實各項管理制度上,還應當負有特定的附隨職責如了解事件經過、減輕損害后果等。”谷世波法官表示。

  中學的管理疏忽,一是導致小天受傷沒能及時得到處理﹔二是導致在事發當時形成、可作為証實本案事實直接証據的書証丟失,所以中學對小天受到的傷害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從另一方面來說,小天、小朋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宿舍內禁止打鬧的規定是明知的,兩人在宿舍內打鬧已經違反了學校安全教育的規定,均存在過錯。法院結合各方過錯程度,判定小天、小朋、中學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比4比2。

  學校須對十歲以下孩子

  提供特殊保護

  去年5月,4歲男童強強在幼兒園的蹦床上玩耍時,與同學頭部相撞,造成門牙脫位。幼兒園推卸責任后被強強的父母告上法庭。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判決幼兒園對強強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

  幼兒園的孩子一般年齡較小,大概在4至6歲之間。在法律上,10歲以下的孩子被稱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孩子的認識判斷能力有限,你無法叫他們意識到“在樓道間打鬧”、“爬欄杆攀校門”的潛在危險,也無法確保他們能牢牢記著“不亂動電源插座”、“別把彈弓對准小伙伴”的諄諄叮囑。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也就是說,對於幼兒園和小學低年級的孩子,學校需要提供特殊保護。即便是熊孩子“頑劣”,在追逐打鬧中受傷,幼兒園作為教育、管理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麼,如何認定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呢?

  谷世波法官稱:“實際上家長在維權時,可以通過一些客觀化的判斷標准。”

  如學校的各種教學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對存在的各種不安全隱患是否及時排除、是否已採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學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確的安全規章制度等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明確規定12種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例如:“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在法院審理案件時,隻要學校出現12項情形之一的問題,就基本上可以認定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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