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小學六年級的小貝(化名)因為看同班許多同學都有手機,便偷偷拿爺爺奶奶給他的零花錢買了一部手機。沒想到,剛買來玩了沒幾天,他的手機被老師沒收了。這下父母也知道了此事,他的父母以孩子是未成年人為由找到商家要求退貨,卻遭商家拒絕。商家表示,銷售手機時小孩說他已經過父母同意,且手機已經拆封使用,不能退貨。
沒有手機 男孩感覺很老土
3月29日,家住高淳區漆橋鎮的小貝拿著攢下來的零花錢,在雙牌石的一家手機店買了價值399元的手機。原來,雖然是在小學,但是小貝班上的很多同學都帶著手機去上課,看著同班同學下課后都有手機玩,小貝感覺自己沒有顯得老土。
小貝本想央求父母給他買一個,可是他的爸爸媽媽平時經常教育他,不要跟別人攀比。他知道如果問父母要錢買手機,父母肯定不會答應。於是,小貝就把爺爺奶奶平時給的零花錢和壓歲錢存起來,湊夠了399元,在位於雙牌石的一家手機店裡,買了一款自己早就看上的手機。
買了手機以后,小貝覺得終於可以“揚眉吐氣”了,把手機帶到學校,時不時拿出來玩。
沒想到,有一次上課時,老師發現了小貝的手機,立即把他的手機給沒收了,並通知了小貝的父母。他的父母聽說后很納悶,因為他們並不知道孩子有手機。在他們的再三追問下,小貝才坦白,這部手機是他自己花錢買的。
售貨員:孩子買手機並不新鮮
知道孩子花了399元購買手機后,小貝的父母很生氣,隨即到雙牌石的這個手機店找商家理論:“孩子才12歲,是未成年人,是沒有決定權的,你們根本就不應該賣給孩子這麼貴的東西!”他們要求商家全額退款,卻遭商家拒絕。
售貨員稱,現在的孩子長得都比較成熟,孩子的零花錢也多,買399元的手機並不新鮮。而且,銷售手機時小孩說他已經過父母同意,且手機已經拆封使用,無法二次銷售,如無質量問題退貨,會給他們帶來很大的損失。
見售貨員執意不肯退貨,無奈之下,孩子的父母向高淳區消費者協會漆橋分會投訴,他們認為,手機對一個學生來講,不是日常生活用品和學習用品,賣這麼貴的消費品給未成年人,顯然是不合適的。
經消協調解 商家退還購機款
消協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表示,消費者小貝目前不足12周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所簽訂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效力待定合同,應該得到監護人的追認后方為有效。顯然,小貝的父母不認可購買手機行為,因此小貝購機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他的父母有權選擇退機。
然而,小貝的父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孩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但父母沒有履行好監護職責,小貝的行為讓商家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
最終,經消協調解,商家同意扣除手機折舊等相關費用合計49元,退還消費者購機款350元。(通訊員 袁啟雲 錢忠文 記者 楊珊珊 )
(來源:金陵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