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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幼兒女教師無罪釋放 委員呼吁增加虐童罪

2013年03月11日15:30    來源:新民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去年10月,浙江溫嶺藍孔雀幼兒園女教師顏艷紅虐待幼兒的照片,引發全國上下廣泛關注。但最終的結果卻令公眾失望:因為根據刑法“罪行法定”原則,找不到一個對其行為處罰的對應罪名,警方隻能將其無罪釋放。

  今年兩會上,多位全國政協委員不約而同提出建議:修改刑法增加“虐童罪”。

  現刑法沒有虐童罪

  在滬全國政協委員段祺華認為,溫嶺虐童事件發生后,法律界對顏某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認識還是比較一致的,警方的處理方式貫徹了罪行法定的原則。但大家認為,顏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不等於認同其無責,也不等於滿意了這樣的結果,公眾對於隻能給予顏某辭退及拘留十五天的處理方式表示無法接受、不能理解,也恰恰說明了刑法在這方面的漏洞。

  全國政協委員苑春鳴也持同樣觀點,他說,很多發達國家對於嚴重虐童行為,都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虐童罪”。而我國虐童事件的接連發生,與我國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關系。“我國刑法第260條雖然規定了虐待罪,但僅限於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虐待的行為。該罪名隻適用於家庭,這使得我國在處理家庭之外的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發生虐待兒童行為時,顯得法律依據不足。”

  實行強制報告制度

  有研究表明,兒童幼年時遭受的心理創傷,如果沒有經過有效干預,可能影響其一生。段祺華說,我國雖然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隻有原則性規定,而無懲治性規定。他認為,“沒有懲治性規定的法律,是沒有威懾力的。”

  除了缺罪名,對於什麼樣的行為算虐童,也沒有統一說法。段祺華認為,大多數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並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於虐待。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時對“虐童罪”進行法律界定。他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針對侵犯兒童身體健康、人格尊嚴、對兒童實施虐待體罰、變相體罰及其他侮辱兒童等行為的相關處罰條款。其中,犯罪主體可為任何人,犯罪客體則包括兒童的身體健康、人格尊嚴及心理健康等多方面。

  全國政協委員陳幼平建議,將發生在家庭、學校、醫療機構等任何領域的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統一納入“虐童罪”,並納入國家公訴案件范圍,以保証司法程序的及時介入和干預。

  此外,他認為針對兒童遭受暴力的案件,需要強制報告制度的設定,規定教師、醫護人員、社區工作者等與兒童或兒童工作有密切接觸的人員,一旦發現兒童遭受暴力,應及時主動向公安機關報告。 

(責任編輯:袁勃、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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