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明確的是,小張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同於實習和勤工儉學。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該條明確否認了學生的勞動者身份。而本案中,小張不應視為勤工儉學,他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已開始上班。
在當前大學生普遍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很多在校大學生都是在大四,或是更早就已經開始籌劃自己將來的工作去向。但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效力,這一點並沒有明文規定,到底該如何看待此類問題,是歸到勤工儉學?還是歸為勞動者求職?這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爭議,這一“爭議”也給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帶來了不小的困惑。希望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學生身份不應當成為“勞動者”身份的“絆腳石”。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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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玉君(實習)、林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