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非营利办学,道路越走越宽
2002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我国社会力量办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保障,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的轨道,为本世纪以来我国民办教育的迅速发展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这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涉及面较广,有许多亮点。修正案既考虑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的现实诉求,在法律层面为公民和法人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开辟了渠道,有利于拓展教育资源。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公益性、非营利性,这是对教育事业本质的回归。可以说,这次修法较好回应了方方面面的诉求,实现了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华桥外院)院长秦和表示格外关注这次修法中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华桥外院从建校开始就强调公益性,坚持非营利性办学。她早在10年前就已明确放弃对校产的所有权,并进行了司法公证。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华桥外院承担了“探索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模式”的试点任务,就如何办好中国特色非营利性民办大学进行了不懈探索。6年来,学校的改革探索得到了教育部和吉林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同时秦院长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办好非营利性大学确实还面临许多制度“瓶颈”。
而这次修法对非营利性学校发展中的许多关键问题作出了规定,旨在打通目前制约非营利办学的“咽喉要塞”。通过这次修法,民办学校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尘埃落定,非营利办学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的法律障碍得以打通。由举办者个人探索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有了国家法律层面的保障,非营利学校将不在迷茫中孤独前行。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教育改革和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是把国际惯例和中国道路相结合,进行民办教育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成果。此次修法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将推动更多的机构和有识之士参与非营利性办学。长远看,必将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各安其位,在各自定位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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