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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不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更利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016年11月07日13:37 |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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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7日电(王艺锭)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这一规定出台后,会给我国民办教育带来什么影响?各方又该如何迎接挑战?人民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育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成刚进行解读。

为何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按照2015年度统计,我国16万余所民办学校中,大约有1万所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草案公布后,曾有反对者质疑,“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项新规会导致全国现有的上万所民办初中、小学难以为继。

成刚表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占到民办学校总数的6%左右,这个比例并不算高。基于义务教育本身的基础性、国民性、外部性和强制性的特征,此阶段的营利追求可能会与让举办者重视短、平、快或收益高的教育项目或服务。“如各地不少民办初中选择外语和艺术作为学校的特色项目,更多考虑的是回报较高。总的来说,不设置营利学校更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

成刚指出,由于之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假定民办学校都是捐资办学,从而界定都是非营利组织,但同时又规定要得到合理的回报,这种矛盾的表述,使得目前我国缺乏分类管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难以分清究竟有多少是真正营利或非营利的。

“其中确实有部分投资者主办这类学校主要是为获取经济回报,目前应给予这类学校一定的过渡期,对这类学校进行初始和后期投入的财产清查和债务清算,剩余资产由愿意接受的其他办学者或政府返还给最初的举办者,从而让以分红为目标的投资人最终退出办学结构。”

非营利民办学校该如何收费?

那么,规定出台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如何制定?其如何与公办学校差异化发展而不损害教育公平?

成刚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概念是“营利”与“盈利”的区别。非营利学校与学校盈利或非盈利关系不大,其界定的基本依据是办学结余和净资产剩余进行分配还是留在办学机构。如果存在分红或投资回报,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认为是营利行为。办学是否有结余,结余多少体现的是办学机构的内部治理水平和办学效率,与机构性质无关。“因此,非营利学校不代表不收费,不代表低收费,而是扣除办学成本之后的结余不能进行分红。”

成刚建议,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民办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定位、课程设置、师资选择自行定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产品和服务。“高质量的办学水平必然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和物质条件,如果部分家长和学生有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需求,非营利学校可以相应提供较高办学成本的教育服务并提高收费。”

成刚强调,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非营利属性后,政府的财政补贴机制也亟待完善,“如果对因高质量办学而亏损的非营利民办学校进行过多财政补贴,那将会面临公平性的质疑”。

成刚举例说,一个生均办学成本为5000元的民办学校,正常情况下办学质量应高于生均办学成本为2000元的公办学校,但如果民办学校收费为1000元,缺口的4000元由政府来补贴,公办学校不收任何费用,2000元办学成本完全由政府来拨款,那将会出现全体纳税人为高质量办学民办学校学生买单的情况,影响社会公平。

“所以,非营利民办学校收费还是应该适当高于成本,这一方面尊重了家长的教育选择,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教育的不公平。与此同时,必须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公开财务信息,进行专业的审计,避免非营利学校将各种与办学无关的费用计入成本,人为减少结余。”

新规是否会打击民间资本投向义务教育?

针对认为此项新规出台将会打击民间资本投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质疑和担忧,成刚表示,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不一定要以直接的办学利润分红为目标。

他认为,利益或效益可以分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又可以分为直接的经济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办学的社会效益和口碑、品牌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非常显著的存在,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积极建设配套学校,投巨资打造优质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获取直接的办学结余,但当学校达到一定的口碑后,小区房价上涨等综合经济效益远远高于直接回报,既切实解决了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紧张问题,又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回报,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兼容。”

(责编:王艺锭、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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