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防止篡改高考志愿须从刑法层面求解
据报道,山东青岛考生常升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余波未平,山东菏泽单县又传出4名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消息。据了解,嫌疑人陈某出于嫉妒心理,进入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篡改了4人的高考志愿,另外一名女同学因分数低于陈某而“躲过一劫”。目前,篡改常升志愿的郭某已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篡改4名同学志愿的陈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郭某出于“竞争的需要”篡改了常升的高考志愿,陈某则纯粹出于嫉妒心理篡改了4名同班同学的志愿,他们的动机之可笑、手段之恶劣令人吃惊。常升算是幸运的,他已收到陕西师范大学补发的录取通知书,而单县4名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又将面临怎样的命运?目前还不得而知。
篡改他人志愿的郭某和陈某已被警方刑拘,等待他们的或将是法律的制裁。但颇为尴尬的是,郭某被警方提请逮捕的罪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以看出,将这一罪名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是显得有些牵强的;更重要的是,这一罪名中的“后果严重”是指“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等等,篡改高考志愿并不会导致这样的严重后果,而没有“后果严重”这一要件,恐怕就难以构成此罪。嫌疑人郭某和陈某将会受到怎样的惩处,尚有待观察。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尴尬,是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篡改他人志愿的罪名。按照法律界的梳理,篡改他人志愿还可能涉及三项罪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但同样的,一方面,将这些罪名适用于篡改高考志愿,依然显得有些牵强;另一方面,这些罪名的成立都以“后果严重”为前提,那么,篡改高考志愿算不算“后果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的事情时有发生,但目力所及,还没有篡改者被判刑的案例出现。篡改者行为之恶劣与受到的惩罚之轻柔形成鲜明对比,造成这一尴尬的主要原因,就是刑法上没有明确适合的罪名。也正是因为篡改高考志愿没有明确“入刑”,违法成本太低,才导致此类事件时有发生。
防止高考志愿被篡改,除了完善招生系统、建立救济机制外,提高违法成本无疑是当务之急。就像替考“入刑”一样,篡改高考志愿也当“入刑”,或在刑法中针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增设专门罪名,防止篡改高考志愿需要从刑法层面求解,唯有加大打击力度,才能阻止这一恶行的蔓延。(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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