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录取不再唯分数,如何确保公平?
■周云
据《新快报》报道,日前,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消息称,今年南方科技大学、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在广东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模式,按6∶3∶1的模式进行,即学生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30%,高中阶段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占10%,最后按这三者形成的综合成绩择优录取。高校综合素质测试实行笔试、面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目前高考改革主要是基于以下共识,一是在现行高考招生制度的引导下,基础教育难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不利于我国的科技创新;二是无限地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之前的高校自主招生制度,以及此次6∶3∶1模式的推广,也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的。不过,诸如此类的改革措施,不断地引发公众关于这些措施有可能影响高考公平性的焦虑和质疑。这是需要重视的。
公众如此关注高考,事实上是由高考的功能决定的。高考的功能,除了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科技创新服务之外,另外一个相当重要的功能,就是担负起疏通社会向上通道的职责。也就是说,很多出生于社会中下层家庭的孩子,只有通过高考,才有可能在这个社会向上流动。如果这个政策的公平性遭到了破坏,对这些家庭和孩子将会是重大的打击。
公共管理者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平衡不同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合适的制度和公共政策的目标。在很多情况下,一项制度,一项公共政策,是很难满足所有的诉求的,所以这就需要权衡,优先满足公众最为迫切、最为重大的需求,在这个基础上,再平衡其他的诉求。毫无疑问,当前高考制度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切实地、有效地疏通社会流动通道,从而实现社会公平,这是高考的所有制度设计中首先要考虑的。高考的其他功能,当然也很重要,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必须服从于促进社会流动的职能。
因此,推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必须要以非常谨慎的态度审慎地推进,任何有可能破坏公平性的措施,都应当尽量杜绝。6∶3∶1模式,已经试行了有几年了,其中的得失必须要进行认真的总结,特别是对其在公平性方面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将结果公之于众,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进行取舍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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