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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外情生子后“送子”未成功 标价贩卖获刑【3】

2015年09月14日07:02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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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女婚外情生子后“送子”未成功 标价贩卖获刑

  □律师说法

  虽未完成买卖也已构成犯罪

  北 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表示,本起事件中,李某夫妇以12万元的条件送人“抱养”显然是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出卖亲生子女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按照刑法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法院认定李某夫妇构成犯罪未遂,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需要注 意,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实质已经构成犯罪。虽然李先生夫妇没有完成自己儿子的买卖,但是已经犯了拐卖 儿童罪。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完成形态的判断标准而非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准,只对量刑产生影响。

  姜健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仔仔确实是为了解救被拐卖儿童,通过一系列行动, 在确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向相关部门举报,姜健认为该种行为应当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

  姜健律师表 示,今年2月份,最高院专门发布八个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另外,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即使没有虐待等 行为的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都体现了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决心。至于前段时间对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的呼声,反映了社会民众对于拐卖行为 憎恶之深,但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一律死刑,一刀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内涵。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由来已久,其背后涉及的原因是复杂 的。然而,刑罚不是万能的,光靠处以死刑并不能杜绝该现象。

  □志愿者对话

  用最有利孩子的方式解救

  仔仔从2007年开始关注于流浪乞讨儿童以及拐卖儿童犯罪,8年的打拐经历也让他成为志愿打拐圈内的专家。

  仔仔在打拐过程中发现,很多被拐卖后的儿童都能够顺利获得正式的出生证明、能够顺利地办理户口。有些拐卖组织甚至可以提供专门办理户口的“售后服务”。由于孩子有了新户口,对于追查这些被拐卖儿童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仔仔连续两年向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提出建议,希望能规范新生儿档案系统,减少儿童被拐卖事情的发生。

  京华时报:当初你因为什么开始关注被拐卖儿童?

  仔 仔: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从小家境不好,所以长大以后就很喜欢帮助一些遇到的穷人家的孩子。2007年,有一次在广州天河体育馆,我看到一个卖花的小孩。 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个小孩一定是家里很穷才来卖花,就经常去那买花,还给孩子买东西吃。混熟了以后,孩子告诉我,他每天卖花的钱都交给一个他叫不上名字的 大人。这时候我才意识到,他可能是被拐卖以后被人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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