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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15年05月11日09:33 |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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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于全龙

  4月10日,天津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大一女生吴欣怡因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在独住的学生宿舍烧炭自杀,结束了自己年轻而鲜活的生命,令人痛心。乙肝不可怕,歧视才恐怖。

  乙肝歧视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医学发达和科普广传的今天,人们依然谈肝色变。据统计,目前全国近一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受教育、就业、社交和婚姻等方面依旧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尽管在《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及国家人事和卫生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和标准中,均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作了具体的保护性规定。通过这些努力,对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政策被虚置、制度执行不力的现实困境面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常遇“歧视之门”,笔者在此依然疾呼:第一,加强医学宣传,正确面对乙肝,纠正人们对乙肝病毒的错误认识;第二,继续加强和规范立法,尽快出台《反歧视法》、《隐私权保护法》和《弱势群体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从根本上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司法机关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承担其维护平等与正义的基本使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维权的成功与否,体现了一个法治国家对其每一个公民合法权益的尊重程度。

  由于乙肝病毒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他们和健康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要积极乐观地面对人生,当在入学、就业和工作中遭遇歧视时,千万不能自暴自弃,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保护自己,积极地进行抗争。笔者建议,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有法律意识,随时收集并保存各种证据,如各种录音、录像、文件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向侵权人提出法律意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实现自我保护。

  尽管依法维权之路还很漫长,但它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护自己应有权益的维权之路,更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之路的重要表现。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医学工作者、法务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乃至全体公民要共同努力,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其他有类似遭遇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作者系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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